婚後資產相差逾千九百萬,剩餘財產訴訟歷時五年的財務啟示

幸福家庭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Ivan S on Pexels

困境

陳女士與王先生於 2009 年在大陸結婚,同年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採法定財產制,未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契約。婚姻維持逾十年後,陳女士於 2021 年 6 月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離婚、子女監護及扶養費等事項,雙方於 2026 年 2 月達成和解,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仍須由法院判決。

以起訴時(2021 年 6 月 22 日)為基準日,陳女士名下婚後財產僅約 47 萬元(三家銀行存款合計約 32 萬元、2011 年出廠本田汽車約 15 萬元,無負債);王先生名下婚後財產則涵蓋:兩筆婚後簽約之新北市預售屋權益(分別以扣除預定貸款後的自付款認列,計約 485 萬與 400 萬元)、2015 年出廠賓士汽車(170 萬元)、兩款名牌手錶(AP 錶與積家錶,合計約 203 萬元)、靈骨塔塔位(75 萬元)、婚後出資設立之投資公司出資額(1,000 萬元),以及存款、股票等,扣除對第三人之借款債務 400 萬元後,剩餘財產合計約 1,973 萬元。

問題剖析

本案有三個核心爭點,直接影響最終分配金額:

一、預售屋的計算時點:王先生在基準日前購買兩筆預售屋,但辦妥產權登記係在基準日之後。法院認定,被告已於婚姻關係中支付部分價款,此「已付價金權益」即屬婚後財產,應以購買時雙方均可接受之預定總價扣除預定貸款後計算,不適用事後完工之鑑估報告。

二、公司出資額的評價:王先生於 2018 年出資 1,000 萬元設立投資公司,並以公司虧損為由主張出資額實際價值不高,僅提出稅務申報資料佐證。法院指出,申報資料中薪資支出與交際費合計近 300 萬元,遠超當年度營業收入 73 萬元,數字明顯異常且未經會計師查核,可信度不足;加以被告未聲請專業鑑定,舉證責任未盡,法院仍以登記出資額 1,000 萬元列入婚後財產。

三、奢侈品的婚前婚後認定:兩款手錶(伯爵、愛馬仕品牌)因陳女士無法舉證屬婚後購買,不列入婚後財產;另一只已售出的 AP 錶,因基準日當天已不存在,亦予排除。

法院最終認定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約 1,926 萬元,陳女士得請求差額之半數即 963 萬 1,680 元,加計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 5% 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王先生負擔 46%,其餘由陳女士負擔。

規劃啟示

本案揭示幾個家庭財務規劃的重要通則:

  1. 婚前婚後財產應明確區隔與留存憑證:手錶、藝術品等移動性高的資產,若未保留購買憑證,日後在訴訟中難以自證屬婚前財產,建議添購重要資產時留存發票、轉帳紀錄或鑑定證明,並注明購買時間。

  2. 預售屋的財產屬性在簽約繳款時即已形成:取得登記僅是產權移轉手續,婚後已繳付的款項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即受規範。購買大額預售屋前,宜評估對日後財產分配的潛在影響。

  3. 公司股份或出資額的舉證責任:若持有未上市公司出資額,單憑稅務申報的虧損數字並不足以降低財產認定,需提出經會計師查核或專業機構鑑定的報告,否則法院可能直接以帳面出資額計算。

  4. 訴訟耗時與成本不可輕估:本案自 2021 年起訴至 2026 年判決,歷時逾五年,雙方均需承擔龐大的時間與訴訟費用。提早建立清晰的資產記錄、保持夫妻間財務透明,往往比事後的法律救濟更省時省力。

結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婚姻關係中對家庭有所貢獻卻累積較少有形財產的一方。本案資產爭議的核心,不在於誰對誰錯,而在於雙方對資產的認定缺乏共識與記錄。財務規劃不只是累積財富,更包含建立完整的資產文件與家庭財務透明度——這是保護雙方的基礎,而非猜疑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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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夫妻離婚時,婚前買的名錶或奢侈品需要分給對方嗎?

婚前取得的財產屬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主張婚前購買的一方須自行舉證;若無法提出購買憑證或其他證明,法院可能將該資產認列為婚後財產。

預售屋還沒拿到產權,離婚時算不算夫妻婚後財產?

算。法院認定,婚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並已繳付的價款,即屬婚後財產;取得登記僅是產權移轉,不影響已付款項的財產屬性,計算時以預定價格扣除貸款後的已付價金為準。

配偶名下公司申報虧損,離婚時公司出資額還會被計入婚後財產嗎?

很可能會。若配偶無法提出可信的專業鑑定證明公司實際價值低於出資額,法院通常以登記出資額計算。主張虧損的一方須自行負擔舉證責任,否則帳面資本額仍列入婚後財產。

夫妻要如何事先預防離婚時的財產糾紛?

建議婚前或婚後添購重要資產時保留完整購買憑證;可考慮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明確規範財產歸屬;定期整理家庭財產清單並保持財務透明,可大幅降低日後爭議的機率與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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