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五年股利還要還?未經股東會決議的盈餘分派,引發21萬餘元不當得利追索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陳小姐是一家精密工業公司的股東,民國105年至109年間,每年定期收到公司發放的盈餘分紅,五年合計共領取新台幣400萬元。對她而言,領取股利是天經地義的股東權利。

然而,公司在二代接班後,新經營層針對前任董事長任內的財務安排展開清查,並送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審核歷年股利。稅捐稽徵機關依陳小姐持股比例,逐年重新計算可分配金額,核定她五年應領合計為378萬7658元,與實領的400萬元相差21萬2342元。公司隨即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提起訴訟,請求陳小姐返還溢領款項,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付利息。

法院最終判決陳小姐敗訴,須返還21萬2342元及利息。

問題剖析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這五年間的股利發放是否具備有效的法律依據。

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每一會計年度的盈餘分派,須由董事會編造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承認後方能生效。本案中,前任董事長逕自填具收付款申請書,每年自盈餘中提取10%發放給股東,全程均未召開股東會,也未取得股東會決議。

法院認定,這項程序瑕疵並非可補正的內部問題,而是「欠缺公司意思機關之意思表示」,依法自始當然無效。陳小姐雖主張受領股利是股東外部效力,與公司內部決議無關,但法院指出:股東無法以「外部效力」主張保有因無效分派而受領的利益。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重新製發的股利憑單,即作為計算溢領金額的依據,陳小姐因此不得不返還差額。

陳小姐另以民法誠信原則、禁反言、平等原則等抗辯,法院均不採納,認為公司追索不法提取的資金,難謂以損害被告為目的,不構成權利濫用。

規劃啟示

這個案例對持有非上市或私人公司股份的投資人,以及負責公司財務治理的主管,有幾點值得留意的通則建議:

確認盈餘分派有正式的股東會決議。 領取股利前,股東可要求公司提供當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確認盈餘分派議案已合法通過,而非由董事長單方決定。

了解公司章程中的分派條款。 章程通常載有稅款提繳、法定公積提撥、股利分派順序等規定,熟悉章程有助於股東辨識異常分派,提早提出質疑。

接班或股權交接時應進行財務合規查核。 本案追索發生在二代接班之後。完整的財務盡職調查,可及早揭露前任任內的程序瑕疵,降低日後遭追索或被追訴的風險。

稅務核定與民事責任可能連動。 稅捐稽徵機關更正股利核定,不僅影響個人所得,也可能觸發公司對股東的民事追償。財務規劃應將此類連動風險一併納入評估。

結語

股利是股東應有的收益,但收益的合法性繫於公司治理程序是否到位。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是善意受領的股東,一旦分派的程序瑕疵被認定為自始無效,仍可能面臨返還義務。對長期持有私人公司股份的投資人而言,定期確認公司治理合規,既是自我保護,也是降低未預期財務風險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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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司沒有開股東會就發股利,股東領了之後還要還嗎?

依公司法,盈餘分派須經股東會決議方生效力。若未經決議即發放,法院認定為自始無效,股東因此溢領的部分屬不當得利,即使善意受領亦須返還,無法以股東外部效力為由保有該利益。

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股利後,會引發股東的民事返還責任嗎?

可能連動。本案中稅局依持股比例重新核定可分配金額,更正後的股利憑單成為法院計算溢領數額的依據,進而引發返還訴訟。稅務核定結果與民事責任因此直接掛鉤,不可輕忽。

接班後的新經營層可以追討前任不合規發放的股利嗎?

可以。公司財產因程序瑕疵受損時,新董事會有權代表公司提起不當得利訴訟。前任違規行為不因接班而消滅,受益股東仍需返還超過法定可分配範圍的款項。

持有私人公司股份的股東,如何降低股利返還的風險?

建議每年索閱股東常會議事錄,確認盈餘分派議案已正式通過;持股期間亦可定期核對公司章程與財務報表。若發現股利發放未附決議文件,應即向董事或監察人查詢,避免日後面臨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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