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難成立:婚後資產差距逾五千萬,法院判給付一千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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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陳小姐與丈夫王先生於民國九十一年結婚,婚後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兩人婚姻維持約二十年,直至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兩願離婚。

離婚當時,兩人就剩餘財產分配並無共識。陳小姐婚後財產約二百四十六萬元,包含存款、保險與基金;王先生名下則持有多筆不動產(鑑定價值逾四千萬元)、公司股份、多輛車輛、遊艇及大量銀行存款,婚後貸款負債約三千七百萬元。依陳小姐計算,王先生婚後淨剩餘財產達五千六百餘萬元,雙方差距逾五千三百萬元,依法可請求差額之半約二千六百八十萬元。

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欄位空白,未有任何記載。王先生事後主張,他早在婚姻存續期間便已將兩戶不動產移轉至陳小姐名下,雙方口頭談妥「以此取代剩餘財產分配」,陳小姐應視為已放棄請求。陳小姐否認曾有此協議,並提起訴訟,起訴金額從六十萬元逐步擴張至一千二百萬元。

問題剖析

本案在法律與財務面牽涉三個核心爭點:

一、口頭協議能否替代書面約定?

王先生傳喚離婚協議書見證人出庭,試圖證明雙方在離婚時已達成放棄財產請求的合意,然而兩位見證人均表示不記得當日談及財產或放棄請求的內容。法院認定,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分配毫無記載,被告又無其他書面佐證,無從認定原告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繼承財產與婚後財產如何區分?

王先生名下持有某建設公司大量股份,其中部分主張係繼承所得或婚前即持有,依法不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股份在數次異動之間,各方對「婚後財產應認列幾股」的計算差異甚大,成為訴訟中最費工的舉證課題。

三、婚姻期間多筆資金流向引發爭議

陳小姐主張,王先生在離婚前數年間對特定第三人有多筆匯款,金額從數萬至逾百萬元不等,疑有故意減少剩餘財產的情形。王先生逐筆說明各款項用途(包含繳稅、購車、償貸、日常支出等),法院就各項說明分別審核。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王先生應給付陳小姐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並依不同起算日計算利息。

規劃啟示

本案揭示幾個在家庭財務規劃上值得提前布局的觀念:

財產協議不能只靠口頭

無論夫妻間的信任程度多深,財產相關的協商若有共識,務必以書面記錄。口頭承諾在訴訟現場幾乎無從還原,見證人的記憶也可能因時間久遠而失準。離婚協議書或財產移轉契約是保護雙方最基本的工具。

繼承財產宜留存清楚脈絡

繼承或受贈財產在法律上可排除於剩餘財產計算之外,但前提是資產來源可明確追溯,且未與婚後自行累積的財產混同。繼承取得的股份或不動產,建議在取得當時保留相關文件,以備日後舉證。

大額資金移轉宜保留用途紀錄

婚姻存續期間若有對外大額轉帳,建議同步保存交易明細與憑據。一旦進入財產分配訴訟,法院可能要求逐筆說明;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款項有可能被追加計入分配基數。

了解法定財產制的運作

未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於婚姻結束時依法就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若配偶一方資產成長顯著,婚姻期間差距可能逐年擴大,雙方宜提早了解自身財務狀況與法律保障,必要時可諮詢專業規劃。

結語

本案歷經不動產鑑價、股份溯源、逐筆帳務核查,以一千二百萬元的判決落幕。這一切耗費的時間與訴訟成本,都可在婚姻財務管理更謹慎的情況下大幅降低。財產協議書面化、資產來源留底、資金往來保存憑證,是每一對夫妻面對財產安排時應有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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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離婚前口頭約定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有法律效力嗎?

口頭協議在訴訟中極難舉證。本案法院認定,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分配毫無記載,見證人亦不記得相關約定,因此無法認定一方已拋棄請求權。財產分配的任何協議都應明確寫入離婚協議書或另立書面文件。

繼承來的財產,離婚時需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依民法規定,繼承取得的財產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基數。但當事人須能提出清楚的繼承文件,並証明該資產至基準日仍可追溯、未與婚後財產混同,否則法院可能將其認列為婚後財產一併計算。

婚姻期間配偶對外有多筆大額匯款,可以主張是脫產嗎?

可以主張,但須提出相應匯款紀錄。配偶若能舉証對方故意減少婚後財產,法院可將該金額追加計入分配基數。被指脫產的一方則須逐筆說明款項用途,法院會就各筆分別核實審查。

夫妻財產差距很大,剩餘財產分配一定是對半嗎?

原則上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法院若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得依職權調整分配比例。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程度、婚姻期間的財產安排等因素,均可能影響法院最終裁量的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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