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受監護宣告,遺產協議竟讓他一毛未得?法院職權介入保住法定應繼分

幸福家庭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Ivan S on Pexels

困境

陳伯伯過世後留下總額約1,231萬元的遺產,包含不動產與存款,依法應由四名繼承人平均繼承,每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換算金額約308萬元。四名繼承人中,陳先生因受法院監護宣告,無法自行處理財產事務,其姊姊陳小姐經法院指定為監護人,負責代理陳先生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父親過世後,四名繼承人擬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陳小姐身為監護人,同時自己也是繼承人之一,依法不得代理受監護宣告的陳先生處理與自己利益相衝突的分割事宜,於是向法院聲請選任陳先生的姑姑擔任「特別代理人」,代理陳先生辦理這次遺產分割。

然而法院調查協議書內容後發現,這份分割協議竟然讓陳先生完全沒有分得任何遺產——與他依法應得的308萬元法定應繼分完全脫鉤。陳小姐雖具狀說明,會代墊陳先生的照顧費用、承諾扶養其子女、並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以此作為實質保障,但法院審酌後認為,這些安排無法取代陳先生依法應得的繼承權利。

問題剖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點在於: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處理財產,必須「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且監護人本身若與受監護人有利益相衝突(如本案同為繼承人),依法不得代理,須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法院並非照准聲請就了事,而是依職權實質審查特別代理人擬進行的分割方案是否真正對受監護人有利。

本案的分割協議讓陳先生喪失法定應繼分,等於變相剝奪其財產權益,即便由其他家人以生活照顧、扶養承諾作為交換,也不能取代財產權本身的保障,因此法院認定此聲請「並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予以駁回。

規劃啟示

家庭中若有成員因故受監護宣告(例如失智、身心障礙等情形),其法定繼承權益受法律嚴格保障,不因無行為能力而打折扣。家人在處理遺產分割等家族財務事務時,若涉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留意:

  1. 監護人若與受監護人同為繼承人,處理遺產分割時存在利益衝突,須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不能自行代理簽署協議。
  2. 任何分割方案都應確保受監護人實際取得其法定應繼分,或有相當於其應繼分價值的財產保障,不能以口頭承諾(如代墊照顧費、未來扶養)取代財產本身的移轉。
  3. 家族及早進行財務規劃,例如透過信託、預先安排遺囑或保險規劃,明確界定失能家人的財產保障機制,可避免日後繼承時發生利益衝突與爭議,也能減少法院介入審查的時間與成本。

結語

這起案例提醒我們,家庭中一旦有成員需要監護,財產與繼承事務的處理必須格外謹慎,法定權益不能被親情或善意承諾所取代。及早規劃財產傳承機制,才能真正兼顧照顧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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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監護人可以代替受監護宣告的家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嗎?

若監護人本身也是繼承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衝突,依法不得代理,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法院審查後才能進行分割。

受監護宣告的人繼承遺產的權利會因無行為能力而減少嗎?

不會。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應繼分與一般繼承人相同,法院會實質審查分割方案是否真正保障其應得的財產權益。

用生活照顧或扶養承諾可以取代受監護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嗎?

不行。法院審查時認為,代墊照顧費、扶養承諾等安排無法取代受監護人依法應得的財產權利,分割仍須反映其法定應繼分。

家中有失能或受監護宣告的成員,如何提前做好財產傳承規劃?

可透過信託、預立遺囑或保險等工具,明確安排失能家人的財產保障機制,避免日後繼承時發生利益衝突或需經法院介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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