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指定他為受遺贈人,卻查出被繼承人另有養女——遺產管理人聲請為何被駁回?

幸福家庭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Ivan S on Pexels

困境

曾伯(化名)膝下無子,晚年立下公證遺囑,指定友人蔡小姐(化名)為遺囑執行人,並受有部分遺贈。曾伯於民國114年12月間過世後,蔡小姐發現曾伯的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先於曾伯過世,家族親屬會議也未能在1個月內選出遺產管理人。眼看遺囑內容遲遲無法執行、遺產無法分派,蔡小姐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曾伯的遺產管理人,希望能依法定程序推進遺產處理。

問題剖析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這項聲請。關鍵在於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選任,前提是「繼承人有無不明」——也就是配偶及各順位血親繼承人是否存在無法確認。但法院調閱戶籍資料後發現,曾伯其實還有一名養女(化名許小姐),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且仍生存於世、並未拋棄繼承權。既然確定有繼承人存在,就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的法定要件,蔡小姐雖然握有公證遺囑、也是遺囑執行人兼受遺贈人,仍然無法憑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因此於法不合而遭駁回。

這個案例凸顯一個常被忽略的重點:遺囑內容與法定繼承人身分是兩回事。遺囑可以指定執行人、可以將特定財產遺贈給非繼承人,但遺囑執行人若要透過「遺產管理人選任」這條路徑處理遺產,前提仍必須是繼承人真的下落不明或身分不明;只要有明確存在、未拋棄繼承的法定繼承人,法院就不會介入指定管理人,遺產仍應由該繼承人處理或由其配合遺囑執行人辦理。此外,養女與親生子女在繼承順位與權利上完全相同,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這一點在家族成員複雜、有收養關係的家庭中格外容易被忽略。

規劃啟示

對於希望透過遺囑安排身後財產分配的人而言,這個案例提供幾項一般性提醒:

第一,立遺囑前應完整釐清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包括是否有收養子女、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等,避免遺囑內容與法定繼承權產生衝突或執行障礙。第二,若指定他人為遺囑執行人,宜同時了解執行人的法定角色與限制——執行人負責依遺囑內容執行,但不能取代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也不當然具備聲請遺產管理人的資格前提。第三,家族成員若對親屬關係、收養紀錄有疑義,建議及早調閱戶籍資料釐清,避免身後因繼承人身分認定產生爭議、拖延遺產處理時程。第四,遺囑之外,也可考慮搭配保險受益人指定、生前信託等工具,降低遺產爭議發生時對特定受贈人權益的影響。

結語

遺囑是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但唯有建立在對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正確掌握之上,才能真正發揮效力、避免身後產生程序上的意外阻礙。及早進行完整的家族關係盤點與財務規劃,才能讓遺囑真正照顧到當事人的心意。


想了解你的情況該如何規劃?歡迎與我們聊聊。

📞 0909-230140 📧 dreamer88888888888@gmail.com 📍 408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186號9樓之1

賦予人們宏觀永續的財商新思路

常見問答

遺囑指定我當遺囑執行人,我可以直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嗎?

不一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前提是「繼承人有無不明」,若被繼承人確有生存且未拋棄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即使你是遺囑執行人,法院仍會駁回聲請。

養女和親生子女的繼承順位一樣嗎?

一樣。養子女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同屬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立遺囑或處理遺產時都不能忽略養子女的存在。

立遺囑前該做哪些準備,避免身後執行遇到障礙?

建議先調閱戶籍資料釐清完整法定繼承人範圍(含收養、認領關係),並了解遺囑執行人的角色限制,必要時搭配保險或信託等工具降低爭議風險。

親屬會議沒選出遺產管理人,遺產就一定要靠法院指定管理人處理嗎?

不一定。若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身分明確、且該繼承人仍生存未拋棄繼承,遺產應由該繼承人處理,法院不會在此情形下介入選任遺產管理人。

Photo by Ivan S on 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