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驟逝後,孫子與親戚搶拋棄繼承竟遭法院駁回
困境
陳奶奶(化名)於115年3月間辭世,遺有多名子女、孫輩及手足。其中兩名子女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另案准予備查。同時,這兩名已拋棄繼承子女名下的未成年孫子女,以及陳奶奶的四名兄弟姊妹,也一併具狀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檢附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希望一次處理完所有可能涉及繼承的親屬身分。
問題剖析
法院審理後發現,陳奶奶除了已拋棄繼承的兩名子女外,仍有其他子女健在且未曾聲明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同一順序中「親等近者」(即子女)優先於「親等遠者」(即孫子女);唯有第一順序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親等較遠的孫子女才會遞補成為繼承人。同理,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須待第一順序(子女)與第二順序(父母)均不存在或全部拋棄後,才輪到兄弟姊妹繼承。
本案由於陳奶奶尚有子女健在且未拋棄繼承,孫子女與兄弟姊妹均尚未取得繼承人身分,自然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法院因此裁定聲請駁回,聲請人並須自行負擔程序費用。
規劃啟示
這起案例反映出一個常見誤區:家族長輩過世後,親屬往往基於「求心安」或「一次處理乾淨」的心態,全體一併聲明拋棄繼承,卻忽略了民法對繼承順序與親等先後的嚴謹規定。一般而言,在辦理繼承相關程序前,建議先完整盤點:
- 被繼承人有多少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是否全數確定拋棄或均已不存在;
- 若涉及孫輩遞補或次順序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務必先確認前一順位是否已全部處理完畢;
- 拋棄繼承有法定三個月除斥期間,若因順序判斷錯誤導致聲請被駁回、需重新提出,恐有錯過期限的風險。
家庭在面對繼承事務時,建議及早諮詢具財務規劃或法律專業背景的顧問,協助釐清全體繼承人範圍與順序,避免因程序瑕疵造成後續財產分配的爭議或延宕。
結語
繼承看似是單純的家族內部事務,實則牽涉環環相扣的法定順序與程序要件。這起案例提醒我們,唯有事先釐清「誰才是現階段的合法繼承人」,才能讓拋棄繼承或遺產分配程序順利進行,避免徒增訟累與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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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子女拋棄繼承後,孫子女可以直接遞補拋棄繼承嗎?
不一定。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遞補為繼承人;若還有其他子女未拋棄,孫子女尚非合法繼承人,聲請會被駁回。
兄弟姊妹可以在被繼承人子女還在世時聲請拋棄繼承嗎?
不行。兄弟姊妹是第三順序繼承人,須第一、二順序(子女、父母)均無人或全部拋棄後才輪到,貿然聲請會因非繼承人身分遭駁回。
聲請拋棄繼承前該做哪些確認?
建議先確認全部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否都要拋棄、有無漏未列入的手足或子女,並可諮詢專業人士釐清繼承順序,避免程序被駁回、白繳抗告費用。
拋棄繼承聲請被駁回會有什麼影響?
除須負擔聲請程序費用外,也代表拋棄未生效,聲請人仍暫居原有繼承地位;建議依裁定意旨重新確認繼承人範圍後再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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