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逾億元卻卡關: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是你想優先受償就優先受償
困境
陳太太的先生過世後,留下總值約新臺幣1億1,887萬元的遺產。依法陳太太與另外三名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4。陳太太除了主張依應繼分分割遺產外,還主張自己對先生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高達3,876萬餘元,希望能先從遺產中「扣還」給自己,剩下的部分才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
案件進入法院後,承辦法官並未直接進入實體審理,而是先就程序面提出兩大疑問,要求陳太太限期補正說明:第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究竟應該明確列為「給付之訴」的訴之聲明,還是可以只當作遺產分割的「方法」來寫?第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性質上是「債權」,並非法律明文賦予優先受償地位的權利,若要主張優先自遺產中扣還,必須說明法律依據,或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同時,法院也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為54萬7,940元,命陳太太限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問題剖析
本案凸顯兩個常被忽略的財務與法律問題。其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然常被誤認為可以「優先」從遺產中扣還,但依實務見解,這項請求權的性質是金錢債權,與被繼承人生前積欠的其他債務並無二致,並非法律明文規定得優先於其他繼承人受償的權利,若無全體繼承人同意或其他法律依據,主張優先受償恐怕站不住腳。其二,分割遺產與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兩個各自獨立的請求,若混為一談、未明確分別聲明,不僅可能影響日後判決的既判力範圍與強制執行效力,還會拉長訴訟時程、墊高裁判費負擔——本案光是訴訟標的價額就被核定近5,879萬元,對應裁判費逾54萬元。
規劃啟示
遺產規模較大、且涉及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的家庭,建議及早進行財務與法律面的整體規劃:一是趁配偶健在時,就可透過夫妻財產制的安排、或婚後財產的清楚記錄與試算,讓未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明確依據,避免身故後才由繼承人各自主張、各執一詞;二是遺產分割方式若涉及特定繼承人的優先受償主張,務必事先徵得全體繼承人書面同意,或諮詢專業人士確認法律依據是否充分,而非等到進入訴訟才發現主張欠缺基礎;三是提告前應先概估遺產總價值與可能的訴訟標的價額,預留裁判費等訴訟成本,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補繳期限延誤導致訴訟遭駁回。
結語
遺產分割糾紛往往不是敗在遺產不夠多,而是敗在生前沒有把財產關係說清楚、講明白。及早規劃夫妻財產與遺產分配方式,才能讓家人在傷痛之餘,少一分因程序糾紛而起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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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優先從遺產中扣還嗎?
依實務見解,這項請求權性質上是金錢債權,與被繼承人其他債務相同,並非法律明文賦予優先受償地位,若無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法律依據,主張優先扣還恐怕不成立。
分割遺產和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一起主張嗎?
可以,但兩者是各自獨立的請求,應分別列為訴之聲明,而非把剩餘財產分配當作遺產分割的方法來寫,否則可能影響判決效力與後續強制執行。
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怎麼算?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若同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割,兩者價額需合併計算,金額可能相當可觀,提告前宜先概估並預留費用。
如何避免身故後家人為剩餘財產分配起爭執?
建議夫妻健在時就清楚記錄婚後財產與夫妻財產制安排,並可透過遺囑或家族協議事先取得繼承人共識,降低身故後認定與分配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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