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代持股權未過戶,出名人涉訟遭拍賣,出資150萬股票求償無門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陳小姐與友人合夥籌設一家電子公司,公司設立之初需要資金,她先匯出150萬元(另有友人林小姐匯出50萬元),約定以出資股東郭先生的名義登記持股,雙方並簽立借名登記投資證明書,載明「借名人才是真正所有權人,出名人沒有使用、處分、管理借名登記標的之權利」。公司設立時登記資本額1,000萬元、發行100萬股,郭先生名下先登記25萬股;半年後公司增資至3,000萬元、300萬股,郭先生名下股數也隨之增加為65萬股。

後來陳小姐向郭先生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要求將股份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卻遭拒絕。更棘手的是,郭先生本身另有債務糾紛,其名下的65萬股股票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陳小姐雖然提起訴訟,主張股票應歸還於己並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但直到拍賣當天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當日下午該65萬股股票已由第三人出價28萬元拍定,完成股份轉讓。

問題剖析

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小姐與郭先生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但股數認定與陳小姐主張差距懸殊:借名投資證明書並未明確約定認購股數,法院依出資150萬元、每股面額10元換算,認定借名登記標的僅有15萬股,而非陳小姐所稱的487,500股。

更關鍵的問題在於「時機」。依公司法規定,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記名股份轉讓,只要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即完成轉讓;拍定人一經合法拍定並交付價金,即取得股份所有權。而第三人異議之訴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陳小姐雖有提出異議之訴,卻在拍賣程序已於同日完成後才聲請停止執行,時機已晚,法院認定拍賣程序不能撤銷,即使借名登記關係成立,股票已歸拍定人所有,陳小姐的請求最終全部駁回。

規劃啟示

這起案例點出借名登記用於公司出資時常見的兩大財務風險:一是「登記名義與實質權益分離」,一旦出名人自身財務出問題,其名下財產(包括借名登記的股票)隨時可能被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實質出資人若未及早完成過戶,權益將難以對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二是「認股數量約定不明」,出資金額與股數換算若未在契約中白紙黑字寫清楚,日後容易產生舉證與認定落差。

一般而言,若因故須借用他人名義出資或持股,建議:(一)盡早辦理股份過戶登記至實質出資人名下,避免長期停留在借名狀態;(二)借名登記契約應明確載明認購股數、每股面額與計算基礎,減少爭議空間;(三)留意出名人的財務與債信狀況,一旦出名人涉訟或有財產遭查封跡象,應第一時間諮詢專業人士評估因應方案並儘速完成過戶或提起異議程序;(四)強制執行程序具有時效性,第三人若主張排除執行之權利,務必在程序終結前即時行動,避免因延誤而喪失救濟機會。

結語

借名登記看似方便,卻可能在關鍵時刻讓多年出資化為烏有。公司股權規劃涉及金額往往不小,及早釐清登記名義與實質權益的落差、完整保留出資憑證,並定期檢視合夥人或代持人的財務狀況,才能避免辛苦累積的資產在一夕之間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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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借名登記股票有什麼風險?

股票登記在他人名下,一旦出名人自身涉及債務糾紛,其名下財產(含借名股票)可能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借名人若未及早過戶,權益恐難對抗善意拍定的第三人。

公司股份被強制執行拍賣,原本借名的實質出資人還能要回股票嗎?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轉讓僅需要約與承諾即完成,一旦拍定並交付價金,股票即歸拍定人所有;實質出資人事後才主張異議,通常已無法排除執行結果。

借名登記契約應該寫清楚什麼?

應明確載明認購股數、每股面額與計算基礎,避免僅記載出資金額,以免日後就股數認定產生舉證落差與爭議。

發現代持股票的人財產被查封時該怎麼辦?

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儘速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若延誤至拍賣完成後才行動,通常已喪失排除執行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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