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收購後的留任承諾:一紙服務契約如何演變成千萬違約金訴訟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某投資集團看中一家上櫃科技公司的經營價值,決定發動公開收購取得經營權。在收購程序完成、正式成為股東之前,投資集團先與該公司時任董事長兼執行長郭先生簽訂一份「繼續服務契約」,約定收購完成後仍聘任郭先生續任經理人,負責特定產品線的營運與現金流改善,並訂有違反忠實義務即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的條款。

收購完成、郭先生續任經理人一段時間後,雙方合作關係逐漸出現裂痕。投資集團陸續發現三項疑點:郭先生以公司名義租賃車輛供私人使用,每年支出逾百萬元且未於年報揭露;在客戶求償案件中,未經公司內部查證、審核程序,逕自核准鉅額折讓;透過大陸子公司以不實檢測費名目辦理報銷。投資集團認為這些行為違反契約中的忠實執行職務義務,訴請郭先生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一千萬元;郭先生則反訴主張契約自始無效或已因故終止,雙方對簿公堂。法院最終判決郭先生須給付一千萬元本息,並確認雙方的服務契約關係自特定時點起已不存在,其餘請求則駁回。

問題剖析

本案的第一個爭點,是收購前所簽訂、用以綁定經營團隊的服務契約,是否因涉及股東表決權約定而無效——法院認定,投資集團在簽約當下尚未完成收購、尚非公司股東,因此不構成受限制的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契約仍屬有效。第二個爭點,是經理人在職期間的三項爭議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以公司名義承擔個人性質支出且未揭露、繞過既定核決權限逕行核准大額折讓、利用集團內部財務簽核機制的漏洞辦理不實報銷。這些行為之所以構成訴訟焦點,關鍵在於「公司資產與個人利益混同」以及「內部控制程序遭到規避」。第三個爭點則是契約終止的時點認定,牽涉董事會決議的具體內容,而非單方片面主張即可成立。

規劃啟示

企業併購或經營權移轉時,若打算留任原經營團隊,服務契約中除了績效與留任誘因,更應明確約定忠實義務的具體判斷標準與可稽核的財務揭露機制,避免日後認定爭議。其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要求費用報銷、客戶折讓、跨關係企業交易等事項,都經過多層級審核與留存書面紀錄,才能在經營權交接後及早發現異常,降低事後訴訟成本。對企業主而言,公司資產與個人支出務必嚴格區分,即便身居高位、握有簽核權限,仍應遵循既定程序,否則不僅涉及民事違約責任,也可能損及個人信譽。最後,若雙方對於契約存續與否可能產生歧見,應在契約中明訂清楚的終止事由與程序,減少日後各執一詞的空間。

結語

併購交易的價值,往往不只在收購當下的股權移轉,更在於收購後經營團隊能否維持信任與紀律。本案提醒企業主與專業經理人:留任契約寫得再詳盡,若缺乏落實的內控機制與誠信自律,終究難逃對簿公堂的結局。


想了解你的情況該如何規劃?歡迎與我們聊聊。

📞 0909-230140 📧 dreamer88888888888@gmail.com 📍 408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186號9樓之1

賦予人們宏觀永續的財商新思路

常見問答

併購後留任原經營團隊,服務契約要注意什麼?

應明確約定忠實義務的具體標準、財務揭露機制與違約認定方式,並事先訂清楚終止事由,避免日後對契約存續與違約與否各執一詞。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為什麼要多層級審核?

本案中經理人繞過既定核決權限逕行核准大額折讓、規避簽核機制辦理不實報銷,顯示缺乏留痕的多層審核會讓異常支出難以及早發現。

以公司名義支付個人性質支出會有什麼風險?

公司資產與個人利益混同、未於財報揭露,可能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即便身居高位握有簽核權限,仍須依循程序,否則須負違約或損害賠償責任。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