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債權人身分拍定房產再出售,漏報房地合一稅遭補稅加罰逾2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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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張先生以債權人身分,在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以約1,532萬元承受一戶不動產,並於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後完成登記。其後他以2,168萬元將該房地出售,惟未依規定在移轉登記後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約539萬元,按持有逾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補徵稅額約188萬元,並裁處0.5倍罰鍰約94萬元,合計逾282萬元。張先生歷經復查、訴願均未果,提起行政訴訟後仍遭法院駁回。

問題剖析

一、借名登記主張無法追溯取得日 張先生主張多年前即以借名登記方式實控該房地,取得日應回溯至2016年前,可適用舊制課稅。法院審酌登記沿革、貸款還款紀錄、法院調查筆錄及名義登記人書面自認,認定名義登記人係自行出資購買、負擔房貸並與家人實際居住使用,為真正所有人;張先生所稱借名登記缺乏一致事證、主張前後矛盾,不予採信。依強制執行法,拍定人自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所有權,故張先生取得日以領得證書之日計算,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二、非自願出售認定條件未符 張先生主張因財務困難被迫出售,應適用20%較低稅率。法院查明,銀行聲請法院裁定拍賣,係因張先生為關係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非個人自有房貸無力清償;且張先生係主動在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前,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並收取價款,不符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認定條件,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三、成本以拍定金額為基礎 稅務機關採認取得成本為法院拍定金額,加計契稅、代書費、規費、委任費等必要費用;移轉費用含仲介費、地政士費及履約保證費。張先生主張以更高金額認列成本,因該金額並非拍定價額的一部分,亦無其他法律依據,未獲採納。

規劃啟示

申報期限不可省略:個人出售房地後30日內須申報房地合一稅,無論盈虧皆不例外;逾期未申報,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依漏稅額倍數計算的高額罰鍰。

拍定房地同受新制規範:以債權人承受或拍定取得的不動產,只要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後,出售時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持有逾5年稅率可降至20%,持有期間規劃直接攸關稅負高低。

借名安排潛藏稅務風險:借名登記事後舉證困難,若主張未獲採信,持有期間依實際登記起算,稅率可能驟升;涉及不動產財產安排前,應事先評估法律與稅務後果並保留完整書面紀錄。

優惠稅率須符合嚴格條件:「非自願性因素」有明確認定標準,並非所有財務困境均能主張;出售前應事先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條件,避免事後爭議。

結語

一次以債權人身分取得的不動產轉手,因申報缺漏、借名主張未被採信,以及出售方式不符非自願性認定,演變成須補稅加罰逾282萬元的沉重負擔。房地合一稅制下,不動產的取得方式、持有期間與出售條件,皆是影響稅負的關鍵因素,事前完善規劃與如實申報,是保護自身財務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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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以債權人身分在法拍中承受的不動產,也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是的。拍定人自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所有權,只要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後,出售時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並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30日內提交申報書,無論有無盈餘皆不例外。

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在法拍取得的情形下怎麼計算?

拍定案件以「領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計算至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持有逾2年未逾5年稅率35%,超過5年降至20%,持有期間規劃直接影響適用稅率。

因財務困難或被迫出售房地,可以主張適用20%非自願性優惠稅率嗎?

需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具體情形,例如個人因無力清償自身債務遭強制執行。若係主動與買方簽約出售,即使當時面臨財務壓力,通常不符非自願性認定,仍須適用一般稅率。

主張借名登記,可以讓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日回溯到更早時間嗎?

實務上極為困難。借名登記須有充分一致的客觀事證,若主張未獲採信,稅法以實際登記時間為準;一旦主張失敗,持有期間按實際取得日計算,可能反而導致稅率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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