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決能否翻案?一起跨越二十五年的遺產稅退稅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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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民國88年,南台灣某位事業有成的陳先生驟然離世,遺產總額逾1億6,770萬元。配偶陳太太與子女依法申報遺產稅時,提出一項主張:陳先生生前曾將約1億2,300萬元的定存與債券,移轉登記在陳太太名下;繼承人認為這筆財產實質仍屬陳先生所有,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入扣除計算,以降低應納稅額。

然而稅捐機關認定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核定遺產淨額約1億5,490萬元,應納遺產稅高達6,294萬餘元。繼承人不服,歷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仍於民國93年遭裁定駁回確定,再審之訴亦於94年告終,這場爭議在法律上宣告落幕。

二十餘年後,民國114年繼承人再度出手:以憲法法庭「113憲判11判決」宣告《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規範不足、違反憲法平等權為由,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約2,967萬元——卻再次遭到駁回。

問題剖析

法院駁回的理由有清楚的兩層結構:

第一層:既判力封堵退稅之路。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明定,若課稅處分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確定,納稅義務人不得再以相反理由依同條申請退稅,法院亦不得作出相反裁判。陳先生的遺產稅案在民國93年即確定,既判力的遮斷效力令繼承人此次申請無從成立。

第二層:憲法判決屬「定期失效」,非「溯及失效」。 113憲判11判決主文諭知立法機關須於2年內修法完成,屬「定期失效」宣告。依《憲法訴訟法》第53條第2項,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對判決前已確定的裁判效力不生影響;唯有「溯及失效」才能讓已確定案件重獲救濟,而本案的憲法判決明確不屬此類。

兩道關卡疊加,繼承人的退稅申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規劃啟示

本案呈現遺產稅爭議「一旦確定、難以翻盤」的殘酷現實,對有大額遺產的家庭有幾項通則性的規劃提醒:

一、婚後財產移轉宜及早規劃,而非臨終安排。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會被「擬制」回遺產總額,即便財產已登記在配偶名下。若希望合法運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扣除項,建議在健康時即與稅務顧問評估跨年度財產配置,留存完整的財產來源紀錄,以便日後舉證。

二、稅務訴訟中應全力攻防,不宜仰賴事後救濟。 稅務案件一旦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即便事後出現法規違憲宣告,若非「溯及失效」,既判力依舊維持,繼承人幾乎無從翻案。訴訟各階段的攻防是最後也是唯一的機會之窗。

三、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邊界。 《民法》第1030條之1是合法的遺產稅扣除機制,但其計算範圍及可認列財產的認定爭議空間大,建議生前即向稅務專業人員確認適用條件,避免繼承人在遭逢至親離世時,還要面對難以預期的稅務爭訟。

結語

從民國88年到114年,這場橫跨四分之一世紀的遺產稅之爭,最終在既判力與定期失效的雙重規定前劃下句點。它清晰地告訴我們:遺產稅規劃若能在生前妥善安排,不僅可能依法降低稅負,更能讓繼承人在至親離世後,免於陷入漫長而結果幾近注定的稅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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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配偶之間的財產移轉,會被計入遺產稅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計算遺產稅時會被「擬制」回遺產總額計稅,即使財產已登記在配偶名下。此規定因憲法法庭宣告規範不足須修法,但已確定的稅務案件不受影響,生前規劃尤為重要。

遺產稅爭議若已有法院確定判決,事後還能申請退稅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課稅處分若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繼承人不得再以相反理由申請退稅。既判力的遮斷效力使確定判決成為最後防線,訴訟中應全力攻防,確定後幾乎無法翻盤。

憲法法庭宣告稅法違憲,我的已確定稅務判決可以因此申請退稅嗎?

視違憲宣告的種類而定。若宣告「定期失效」(給立法機關期限修法),依憲法訴訟法第53條第2項,已確定裁判效力不受影響;唯有「溯及失效」才能讓確定案件重獲救濟,實務上後者較為罕見,不宜預期靠事後違憲宣告解決已確定案件。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何幫助降低遺產稅?

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主張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作為分配請求權,此金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合法降低稅基。但計算範圍涉及夫妻雙方財產歸屬認定,爭議複雜,建議生前即與稅務顧問釐清並留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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