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分手低價賣股,稅局照樣課贈與稅:一起股權轉讓引發的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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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陳小姐(化名)持有某未上市公司股份共356萬餘股。民國108年9月間,她因與交往對象李先生(化名)結束感情,依李先生指示,將手中股份以每股13元的價格,出售給李先生所指定的受讓公司。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筆交易的每股售價明顯低於該公司股份的實際價值。依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評價報告書,該公司股份於接近交易時點之每股市價達20.28元;復查階段更查得,李先生本人也在相近時間(108年8月30日),將自己持有的同一公司股份以每股25元售出。國稅局遂認定陳小姐的出售價格與市價間存有顯著差距,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將差額部分核定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問題剖析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股權買賣價格偏低,若賣方主張並非出於贈與意圖,而是基於私人感情因素的無奈安排,是否仍會被課徵贈與稅?
法院見解相當明確: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的規定,是立法者為防杜規避贈與稅而設的客觀擬制規範。只要客觀上存在「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的事實,差額部分即依法視同贈與,不須證明雙方有贈與的主觀意思表示合致,也不問當事人是否有意規避稅捐。陳小姐主張其出售股份係為結束感情而非贈與,這樣的主觀動機並不影響「視同贈與」的客觀認定,最終上訴因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本案也反映出非上市公司股權評價的另一個現實問題:當缺乏公開市場價格可供參考時,稅捐機關可依專業評價報告,或參考相近時間點該公司股份的實際交易紀錄,作為核算市價的依據,進而檢視交易價格是否顯著偏離市價。
規劃啟示
股權移轉,無論起因是家族傳承、股東結構調整、感情或人際關係變動,只要交易對象與價格不符合常規市場條件,都可能觸發稅法上的「視同贈與」規定,即使雙方毫無贈與意圖。
對於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而言,建議在進行股權移轉前,先委請專業會計師或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報告,確認擬定的交易價格與市場行情之間的落差;若因故必須以低於市價的條件轉讓股權,應事先諮詢稅務顧問,評估潛在的贈與稅曝險與因應方式,避免事後才面臨鉅額補稅。
結語
稅法上的「視同贈與」不問動機,只問客觀價格落差。股權移轉前先做好稅務評估,才能避免善意的資產安排,變成意外的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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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股票用低於市價賣出會被課贈與稅嗎?
會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會被視同贈與課稅,不論雙方是否有贈與意圖。
沒有贈與的意思,為什麼還會被認定是贈與?
視同贈與規定是法律擬制的客觀認定,只要交易價格顯著低於市價即成立要件,不須證明雙方主觀上有贈與的合意。
非上市公司股份要怎麼認定市價?
稅捐機關可依專業評價報告,或參考相近時間點該公司股份的實際交易價格,核算股份市價作為課稅依據。
股權移轉前可以怎麼避免贈與稅風險?
建議事前委請專業會計師或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報告,確認交易價格貼近市場行情,並諮詢稅務顧問評估潛在贈與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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