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代購股票虧損2000萬遭訴請解任,法院為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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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某食用油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吳女士,在民國108年8月12日與14日兩天內,代表公司買進另一家控股公司股票共1523張,總價4332萬9350元,平均每股28.45元。同年11月21日又加碼買進1750張,金額4900萬元。沒想到108年11月28日到12月2日這五個交易日,公司決定把手上股票全數在市場賣出,成交總額7217萬5077元,帳上認列處分損失達2017萬5046元。這筆虧損後來成了投保中心提告的引信,一狀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吳女士的董事職務。
問題剖析
爭點其實不只是虧損金額,法院查出108年8月那筆買進的股票,來源是吳女士的兄長從姪女帳戶賣出,屬於關係人交易,公司卻沒有在107年第3季與108年的財務報表揭露這件事。金管會後來對吳女士開罰24萬元,刑事偵辦的內線交易、背信等罪嫌也都獲判無罪確定。法院審酌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21億8703萬510元,這筆4332萬多元的交易占比不到0.2%,遠低於法規要求應揭露的門檻(實收資本20%或1億元以上),公司股價在揭露後也沒有明顯下跌,因此認定這件事不具備影響理性投資人判斷的重大性。至於處分虧損,法院認為是三天內賣出3463張、占當時三日總成交量82%所造成的市場衝擊,責任不能全算在吳女士頭上。最高法院最終維持見解,駁回投保中心的上訴。
規劃啟示
這件案子提醒企業經營者,董事若涉入公司投資決策,即便交易本身沒有違法,揭露程序上的疏漏仍可能引來股東團體或保護機構興訟,甚至牽動董事解任、變更登記的風波,過程曠日費時。財務規劃上,企業主應該把公司治理成本算進整體財務布局:內控制度與投資核決權限要明確分工,避免規定彼此矛盾;董事個人也該預留法律訴訟的時間與心力成本,這往往比罰鍰金額本身更消耗資源。家族企業或關係人交易頻繁的公司,更需要制度化的申報與揭露流程,才能降低事後被追究的風險。
結語
吳女士這次保住了董事職務,但整起訴訟從108年的交易一路打到115年最高法院裁定,歷時近七年。公司治理的漏洞就算最終證明不具重大性,代價仍是長年的訟累與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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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董事代表公司買股票虧損,會被解除董事職務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交易是否違法、是否達財報揭露重大性門檻。本案投保中心提告,但因交易占比小、未達重大性標準,法院駁回解任請求。
關係人交易一定要在財報揭露嗎?
依規定達一定金額或占資本額比例(如20%或1億元以上)才須強制揭露,本案交易金額占比低於門檻,法院因此認定未達重大揭露義務。
公司股票短期內大量賣出造成股價下跌,董事要負責嗎?
本案法院認為股價下跌是三天內集中拋售逾八成成交量造成的市場衝擊,非董事個人決策所能控制,因此未歸責於董事。
董事被起訴解任後,職務會立即被解除嗎?
不會,須經法院審理認定該董事已不適任、恐重大損害股東權益才會解任。本案纏訟近七年,最終法院維持董事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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