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借名持股,離婚後仍逃不過扶養費認定:一件五金公司總經理的財務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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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陳先生與林小姐於民國100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於113年間協議離婚,約定共同行使親權、由林小姐擔任主要照顧者。陳先生研究所畢業,任職家族創立的五金公司總經理,月薪15萬元,但他名下雖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卻主張這些股份是婚前家族長輩「借名登記」在他名下,股利也由父母管理,自己無權支配,且名下不動產是向長輩借款支付頭期款、仍背負上千萬元債務,並非外界所以為的資產雄厚。
林小姐則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擔任研究助理,月收入約3萬5千元,主張陳先生年收入高達上千萬元、名下資產逾數億元,要求對方按月給付兩名子女各4萬5千元扶養費,並列出補習費、保險費、租屋等具體支出。陳先生反過來聲請林小姐應給付扶養費,雙方因此各自提起聲請與反聲請,交由法院合併審理。
問題剖析
本案的財務爭點,不在於誰主張的數字比較大,而在於法院如何認定一個人的真實經濟能力。陳先生雖一再強調公司股份是借名登記、股利由長輩管理、自己無權支配,但法院仍調閱稅務T-Road資訊,查得他112至114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1,137萬、1,332萬、1,675萬餘元,名下不動產5筆、投資3筆,財產總額逾7,325萬元——這些客觀稅務紀錄,遠比當事人自陳的「無支配權」更具說服力。
法院最終依民法規定,審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與子女實際需要,並參考家庭收支調查與最低生活費標準,認定兩名子女每月生活所需扶養費各36,000元,再依雙方所得差距以4比1比例分擔,裁定陳先生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按月給付每名子女28,800元,並駁回陳先生要求林小姐給付扶養費的聲請(因其非主要照顧者)。
規劃啟示
家族企業常見以借名登記方式安排股權,作為傳承或稅務規劃的手段,但這類安排在家事或訴訟程序中,未必能阻擋法院依實際所得與財產狀況認定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稅務申報紀錄、財產清冊往往是法院審酌扶養義務、剩餘財產分配等爭議時最直接的依據,與當事人主觀認知的「這不是我的錢」可能存在落差。
對於家族企業經營者或股權借名安排者而言,及早釐清股權歸屬與稅務申報之間的一致性,並在家庭財務規劃時預留可能的扶養、分配義務空間,才能避免日後爭議中,因帳面數字與實際掌控權不一致而陷入被動。同時,扶養費用的估算應以子女實際需要、雙方經濟能力為基礎理性協商,避免過度誇大或低估,也能減少後續訟累。
結語
這起案件提醒我們:財富的「名義歸屬」與「稅務認定」可能是兩回事,而法院或稅務機關往往以後者作為判斷依據。無論是企業主的股權安排,或是一般家庭的資產規劃,唯有及早釐清、誠實申報並預先規劃,才能在面對家庭變故時,兼顧子女權益與自身財務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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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司股份用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法院會怎麼認定我的經濟能力?
法院通常會調閱稅務資料(如所得總額、財產清冊)作為經濟能力的客觀依據,即使當事人主張股份為借名登記、無實際支配權,仍可能被納入認定財力的參考。
扶養費金額法院是怎麼算出來的?
法院會參考該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消費支出與最低生活費,估算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再依父母雙方所得、資產狀況比例分擔,並非固定金額。
沒有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嗎?
依照本案結果,非主要照顧者一方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聲請會被駁回,因扶養費是給付予實際負擔照顧責任的一方,用於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需。
家族企業股權借名登記在家事訴訟中會有什麼財務風險?
借名登記雖是常見的企業傳承或稅務安排,但當事人的稅務申報所得與財產紀錄仍可能被法院採認為真實經濟能力,可能影響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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