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顧問報酬爭議:曾促成小額增資,卻難證明巨額投資出於引薦,168萬佣金訴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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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林顧問是一名財務顧問,與從事電子材料製造的昇華科技簽署了財務顧問合約,約定在一年半的委託期間內,由林顧問為公司引薦投資人,若成功促成資金到位,公司需支付到位金額5%作為佣金,當時雙方預估的募資目標為新臺幣3,000萬元。
合約簽署後不久,林顧問引薦一位任職於某集團子公司的何副總參與昇華科技的增資認股,順利促成40張股票的認購,公司也依約支付了2萬元佣金。此後,何副總多次與林顧問聯繫,詢問昇華科技的經營狀況與近況,林顧問也如實告知。
約一年半後,林顧問得知何副總所屬集團的另一家子公司,以現金投資方式取得昇華科技高達51%的股權,投資金額達1億4千餘萬元,遠遠超過原本合約載明的3,000萬元募資目標。林顧問認為,這筆巨額投資正是自己先前引薦、持續提供公司資訊所促成的成果,於是依合約請求5%佣金及額外支出,合計168萬元,並提起訴訟。
問題剖析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這筆巨額投資究竟是否「因原告的報告或媒介而成立」。依民法居間相關規定,居間人須就其所知,向雙方當事人據實報告訂約事項,且契約必須因該報告或媒介行為而成立,才能請求報酬。
林顧問提出的證據,僅有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僅能證明該集團子公司確實持有股份、指派董事)與部分LINE對話紀錄(僅顯示雙方曾就「公司狀況」閒聊,內容並未明確指涉這筆投資交易)。法院認為,這些證據都無法具體連結到「這筆1.43億元投資是因林顧問的報告或媒介而促成」的因果關係,林顧問也從未證明自己曾向昇華科技具體回報這筆投資的意向或能力。加上先前促成的40張股票增資與後續的巨額股權投資,性質與規模懸殊,屬於兩件不同的事,最終法院認定舉證不足,判決林顧問敗訴。
規劃啟示
這起案例反映出企業與財務顧問合作時,常見的三個規劃缺口:
第一,引薦或媒介事實應留下正式書面紀錄。零星的社交對話或事後知悉的結果,難以在法律上證明「促成」關係,建議以正式簡報、會議紀錄或往來信函,明確記載顧問向雙方揭露的資訊與促成過程。
第二,合約應明訂募資金額的適用範圍與佣金計算基準。當實際交易金額與合約約定的目標金額差距過大時,容易產生「是否仍屬合約約定範疇」的爭議,建議在合約中明訂級距或另行議定機制,避免爭議發生。
第三,舉證責任分配須事先理解。無論是企業或顧問,都應了解民事訴訟「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在合作過程中即同步保留佐證資料,而非等到爭議發生後才回頭尋找證據。
結語
財務顧問服務的價值,往往建立在資訊透明與過程可追溯之上。企業在尋求資金引薦或財務顧問協助時,不妨從合約設計階段就正視這些細節,讓合作關係更禁得起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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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財務顧問合約中的「居間報酬」要怎樣才算成立?
依民法居間規定,居間人須就所知向雙方據實報告或媒介訂約機會,且契約須因此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才能請求報酬;僅有聯繫或事後知悉結果,不足以構成請求權基礎。
企業簽訂財務顧問或引薦合約時,應該注意哪些條款?
建議明訂募資金額的適用範圍、引薦事實的認定方式(如書面報告、會議紀錄)與佣金計算基準,避免日後對「是否促成」及「是否屬合約範疇」產生爭議。
如果實際投資金額遠超過合約約定的募資目標,佣金該怎麼算?
本案顯示,若實際交易金額與合約載明的目標範疇差距過大,法院可能認定不屬於合約約定範疇,建議事先在合約中明訂適用區間或另行議定機制。
用LINE對話紀錄能證明自己有促成一筆投資交易嗎?
零星的對話紀錄若無法具體連結到該筆交易的決策過程,法院可能認為不足以證明因果關係,建議另以正式書面報告或會議紀錄留存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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