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清算人各執一詞,聲請特別清算為何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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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陳先生持股的公司宣告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法院選任三名清算人共同執行清算業務,陳先生也是其中一員。三人互選代表人時,由林先生出線,陳先生不服提起抗告,最終遭上級法院駁回確定,代表人資格塵埃落定。但心結沒有跟著結案一起消失。之後清算人陸續開了三次會,陳先生除了第一次自己召集的那次,後面兩次都沒出席。他轉而向地檢署提告會計師與其餘清算人涉嫌背信、業務侵占、隱匿證據,也向國稅局檢舉公司資產憑空消失、逃漏稅,同時聲請法院裁定開始特別清算,理由包括帳冊遭把持、無法查核公司財產、清算人擅自處分資產圖利特定第三人。案卷顯示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遭核定新臺幣2,172萬5,549元,健保費送強制執行的金額也有5萬5,617元,數字不小,陳先生因此懷疑公司資產被低估、負債被灌水。
問題剖析
法院拆成兩塊審查。第一塊,陳先生主張「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依公司法規定這個事由的聲請權限定給清算人本人,陳先生卻早在陳報狀裡明白表示,他不是以清算人身分提出本件聲請,資格上先就卡關。更尷尬的是,他一邊主張公司資不抵債,一邊又說公司資產遭隱匿、憑空消失,兩種說法擺在一起互相矛盾,法院難以採信。第二塊,關於清算人會議決議的內容,包括承認第三人的勞工債權、確認舊協議書抵付債務、由他人墊付清算費用等議案,法院認為這些爭執說到底是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時,清償方式選得對不對、作價數額合不合理的問題,屬於清算人有沒有盡到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範疇,跟公司法要求的「清算程序發生顯著障礙」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帳冊查閱受阻、意見不合、提告檢舉,這些陳先生列舉的事由,法院逐一檢視後認定都不足以構成法定要件,聲請全部駁回,程序費用1,500元由陳先生自行負擔。
規劃啟示
公司清算牽涉多方股東或家族成員共同執行時,清算人之間如何分工、決策如何做成、爭議發生時走什麼程序解決,最好在解散前先講清楚,而不是等到清算開始才臨場摸索。清算人代表人的選任方式、會議召集通知、決議門檻,若在章程或股東協議裡先有明確規範,可以減少事後各說各話的空間。查閱帳冊是股東與清算人的法定權利,但行使方式(親自前往會計師事務所、書面請求、透過律師)最好留下明確紀錄,避免日後認知落差。對清算人的清償順序、資產作價、費用墊付有疑慮時,循清算監督或既有的法院檢查機制處理,通常比同時提告、檢舉、聲請特別清算多頭並進更容易讓爭議聚焦審理。
結語
這件聲請最後卡在兩個關卡上:一是聲請人資格不符法定要件,二是所爭執的內容屬於清算執行細節而非程序顯著障礙。對打算或正在處理公司清算的股東與清算人來說,先確認自己有沒有法定聲請權限、爭執點是否真的達到法律要件,往往比急著提出各種程序聲請更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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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司清算時,股東可以隨時要求查看帳冊嗎?
股東與清算人依法有查閱權,但行使方式建議留下書面紀錄,避免日後各說各話,本案陳姓股東與其餘清算人即因查閱方式認知不同產生爭執。
清算人之間對清償方式有異議,可以直接聲請法院開啟特別清算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清償方式與作價數額的爭議屬清算人執行職務是否盡責的問題,與法定「顯著障礙」要件不同,本案即因此遭駁回。
誰有資格聲請法院認定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
依公司法規定,此類聲請僅限清算人本人提出,本案聲請人自陳非以清算人身分聲請,因此不符資格,聲請未獲受理。
家族或多方股東共同擔任清算人,如何減少清算過程爭議?
建議在章程或股東協議中先明定清算人分工、會議召集方式與決議門檻,減少清算開始後才臨場摸索所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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