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投資成立新公司,資深主管的年資保衛戰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陳先生民國105年進公司擔任工程部經理,李先生109年加入擔任專案經理,兩人月薪都是7萬8千元。111年8月,原公司與另一家業者談成合資案,把智慧建築、儲能、電動車充電等核心業務,連同兩人在內的核心人員,一併作價出資,轉入新成立的合資公司。同年9月1日起,兩人正式改由新公司任職,工作內容、地點、薪水都沒變。

到了114年10、11月間,新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預告資遣兩人,陳先生114年11月30日離職,李先生則到115年1月底才走。新公司核算資遣費與特休未休工資時,只算兩人在新公司任職的年資,也就是111年9月以後,陳先生近九年半、李先生六年多的舊年資直接被切掉,兩人短少的金額加起來超過五十萬元。

問題剖析

本案關鍵在合資協議書上的文字。協議書白紙黑字寫著原公司要把業務、財產連同「核心人員」名單一起「移轉」並「點交」給新公司,兩人的名字也確實列在附件的核心成員名單裡。新公司抗辯自己是新設法人,股東結構、董事會都跟原公司不同,出資屬於公司法上的非現金出資,不是勞基法所稱的事業單位轉讓。

法院沒有採信這個說法。判決指出,事業轉讓與否、勞工是否受留用,要看新舊雇主客觀上對勞工表現出來的樣子,契約怎麼命名是其次。兩人業務不變、地點不變、薪水不變,加上原公司並沒有在移轉前先結清這兩人的舊年資,依勞基法第20條,新公司就該把舊年資一併承接下來計算資遣費。新公司對法院算出的差額金額本身沒有爭執,李先生獲判19萬8146元,陳先生32萬4064元,均加計自115年4月11日起的法定遲延利息。

規劃啟示

企業併購、分割、轉投資越來越常見,受僱員工常在公司內部調動之間,搞不清楚自己的年資有沒有跟著走。這個案子提醒,年資認定看的是勞工實際的工作條件有沒有延續,不只是新舊雇主之間簽了什麼協議。

從財務規劃角度看,中年以上的受僱者若碰到公司改組、轉讓,建議在移轉當下就留存書面資料,例如在職證明、薪資單、任職通知,並主動確認新雇主是否承認舊年資,而不是等到被資遣才回頭爭執。年資關係到退休金提繳、資遣費計算,甚至日後保單投保年資銜接,及早釐清能避免關鍵時刻拿到的金額比預期少一大截。

結語

兩位主管的官司打贏了,但過程耗掉大半年時間與訴訟成本。若能在轉職或公司改組當下就把年資問題談清楚,多半不必走到訴訟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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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司併購或轉投資時,員工的年資會不會跟著換算?

若新雇主客觀上延續原有工作內容、地點與薪資,且舊雇主未結清年資,依勞基法第20條,新雇主應承認並合併計算勞工的舊有年資。

被公司資遣時,資遣費怎麼確認有沒有算對?

可先核對到職日、歷次調動或改組時間點,若曾經歷公司轉讓或改組卻未領過結清年資的資遣費,該段年資應併入計算。

公司改組轉讓,員工要主動做什麼準備?

建議在移轉當下保留在職證明、薪資單等書面紀錄,並主動確認新雇主是否承認舊年資,避免日後資遣時舉證困難。

發現年資被少算,應該多快提出爭議?

年資與資遣費相關請求權原則上有時效限制,建議發現差額後盡早諮詢或提出主張,避免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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