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表決權遭片面剔除:一起上櫃公司經營權爭奪案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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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一家上櫃公司在115年6月11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第九屆一般董事4席、獨立董事3席。證券商計票後,機構股東推派的代表得票最高,另一名候選人也順利當選獨立董事。開票結束、主席原本要宣布結果,卻臨時搬出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主張部分股東合計持股逾10%卻未申報併購目的,表決權應予排除。主席請工作人員手寫重新計算,剔除11,078張股票的選舉權,換算七席董事要扣掉77,546張權數。這一改,原本當選的獨立董事換成另一人,董事最高票也從機構股東代表變成董事長本人,得票數由2,847萬暴增為5,602萬。
問題剖析
法院傳喚當天主席到庭作證,才發現整套計算根本說不清楚:主席坦承不知道剔除股份屬於哪些股東,扣除獨立董事票數的依據為何、票數又是誰加計到董事長名下,他都答不出來。法院並查出,董事長曾以自己代表的投資公司名義,於股東會前一天才提出另一件保全聲請,未依規定委任律師、遲未補正,內容與另一名股東事後提出的聲請幾乎一致。法院因此認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的申報義務是為了讓股權交易資訊透明,並非用來鞏固特定經營團隊的經營權;表決權是股東固有權利,除非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公司不能任意剝奪。裁定結果為禁止依改列名單召開董事會、禁止爭議獨立董事人選就任,改由原計票當選者執行職務,聲請人須各以30萬元供擔保。
規劃啟示
公司經營權交替時,股東會若缺乏明確的表決權查核機制,臨時動議就可能演變成訴訟。建議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事先訂出表決權爭議處理流程,遇疑似違反股權申報義務的糾紛,交由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而非讓主席在開票現場片面裁量;涉及公司治理訴訟時,公司代表人選任程序也要確實踐行,避免程序瑕疵拖累訴訟。家族或機構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宜及早在章程中明訂表決權爭議解決機制與董事席次傳承安排,降低經營權交接時的訴訟風險。
結語
這起爭議還要等本案訴訟確定才能塵埃落定,但光是這段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就讓公司治理停擺數月。股權結構清楚、表決程序經得起檢驗,才是經營權能夠平順交棒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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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股東會主席可以片面剔除股東的表決權嗎?
依判決意旨,表決權是股東固有權利,除非法律或章程另有明確規定,主席不能片面剔除或調整,否則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與正當程序。
企業併購法第27條申報義務是用來限制股東表決權的工具嗎?
法院指出,該申報義務用意在讓股權交易資訊透明、保護市場投資人與股東權益,並非設計來作為鞏固特定經營團隊經營權的工具。
家族或機構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如何避免經營權交接時發生表決權爭議?
建議及早在公司章程中明訂表決權爭議的處理機制與董事席次傳承安排,並落實審計委員會等程序,降低股東會計票爭議演變成訴訟的風險。
公司代表人未依審計委員會決議委任訴訟代理人,會有什麼後果?
判決顯示,未依法定程序選任代表人所提出的書狀,法院可能認定不生效力、不予斟酌,公司在訴訟上將處於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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