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買房卻登記到配偶名下,離婚後房子該歸誰?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陳先生跟王女士結婚超過十二年,育有兩名子女。民國112年11月,陳先生看中台北市一戶房子,想買下來當一家人的窩,但因為自身條件,一直辦不下房貸。夫妻商量後,決定用王女士的名義申請貸款,房子登記在王女士名下,貸款金額達2480萬元。頭期款616萬元由陳先生一次付清,貸款則從113年1月起,由陳先生陸續用現金存入或轉帳的方式交給王女士去繳,累計已付177萬9408元。房子登記王女士的名字,錢卻實質上都是陳先生在出。

兩人婚姻後來出了狀況,114年5月經法院調解離婚。房子的登記問題卻沒有隨著離婚一併解決,王女士在婚姻破裂後想自行把房子賣掉,陳先生這才發現,自己繳了幾百萬的頭期款和貸款,所有權狀上寫的卻是前妻的名字。

問題剖析

這起案件的爭點,在於兩人之間到底有沒有成立「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陳先生主張房子是自己出資買的,只是借王女士的名字辦貸款,實際所有人是自己;王女士則辯稱房子是陳先生贈與給她的,或者夫妻分工才登記她的名字,房子應算共同財產。

法院從雙方離婚協商的對話紀錄裡找到關鍵證據。王女士在訊息裡提到「拿我的名字出來申請貸款」、「賣掉後錢會全部還給你們」,等於自己承認房子是借名登記,錢也要還給陳先生。加上頭期款、貸款款項都查得出是陳先生支付,法院因此認定兩人之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判決王女士要把房子過戶還給陳先生。

這個案子點出不少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常見的財產登記盲點:因為信用條件或貸款額度等現實考量,把不動產登記在配偶名下,當下覺得反正是一家人,卻沒有留下任何書面約定去證明資金來源跟真實的所有權歸屬。一旦婚姻生變,登記名義人若不願配合,出資的一方就得靠零星對話紀錄、匯款證明打官司證明自己才是出資人。

規劃啟示

夫妻若因貸款、稅務或其他原因需要用配偶名義登記不動產,建議購屋當下就簽立書面借名登記協議,載明出資比例、頭期款與貸款由誰實際負擔、日後婚姻關係變動時房產如何處理。所有匯款、轉帳紀錄也應完整保留,作為未來萬一產生爭議的佐證。

不動產的登記名義安排,本身就是一種財產規劃決定,牽涉到日後離婚、繼承甚至債務糾紛時的權利歸屬,不該只憑一時方便決定,購屋前就該一併考慮清楚,必要時諮詢財務規劃或法律專業意見。

結語

這場官司打到115年才落幕,陳先生拿回房子所有權,但過程耗費的時間、律師費與心力,遠超過當初簽一份借名登記協議所需要的功夫。婚姻裡的財產安排,越早白紙黑字講清楚,越能省下日後對簿公堂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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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夫妻用配偶名義登記房子買房,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若能證明資金由一方出資、僅借用配偶名義登記,法院可能認定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登記名義人須將房產過戶還給實際出資人。

借名登記沒有簽書面契約,要怎麼證明自己才是出資人?

可用匯款紀錄、繳款證明、雙方對話紀錄等佐證出資事實與登記名義人的認知,法院會綜合判斷是否成立借名登記關係。

婚後用配偶名義買房,有什麼財務規劃上該注意的?

建議購屋當下就簽立書面借名登記協議,載明出資比例與貸款負擔方式,並保留完整匯款紀錄,避免日後婚姻生變產生爭議。

借名登記契約可以隨時終止嗎?

借名登記性質類似委任契約,任一方可隨時終止,登記名義人須將名下財產返還給實際權利人,但終止後可能仍需經法院確認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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