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金標地資金卡關:近5.5億元遭沒收,靠一條法律條文討回逾1.9億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民國100年,某資產管理公司與一家銀行(當時已由存保機構接管)簽下一紙不動產買賣合約,標的是95筆土地,總價高達7億4,506萬6,000元。簽約前,公司先付了頭期款2億2,351萬8,000元。原本尾款應在101年初繳清,但錢始終湊不齊,雙方從101年到104年間前後簽了11次增補合約,一次次把付款期限往後延。104年底,公司開出的一張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銀行在105年1月正式解除契約,把公司已經繳付的全部款項5億4,558萬6,968元(包含頭期款、後續尾款、補貼利息及地價稅)全數沒收。
問題剖析
一筆超過七億元的土地交易,公司卻在近四年間反覆展延付款期限,顯示簽約當下的資金規劃與後續籌資能力有相當落差。銀行沒收的款項中,扣除利息與地價稅後還有4億5,506萬元,這筆錢的性質成了本案的爭點。銀行主張是「押標金」或「立約定金」,不適用違約金酌減規定;但法院審視契約條文,認定合約明訂逾期未繳尾款達20日以上,銀行得沒收頭期款並「視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性質上即屬違約金,銀行抗辯未獲採納。依民法第252條,法院衡量契約總價與實際損害後,將違約金酌減至契約總價一成,即7,450萬6,000元,其餘款項須返還給公司。案內另有一段插曲:有第三人主張自己才是幕後真正出資人,提起訴訟求償,但因非契約當事人又拿不出證據,訴求遭法院駁回。
規劃啟示
簽下分期付款的大額契約前,公司應先確認自己的現金流與融資管道是否真能支撐整個付款期程,而不是先簽約卡位、再想辦法籌錢。合約條款裡「解約沒收頭期款、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這類設計,一旦觸發,金額往往遠超一般人想像,審約階段就該把違約金上限與計算基礎談清楚。若真的走到違約解約這一步,想主張違約金過高,舉證責任落在自己身上,需要具體說明實際損害與違約金金額之間的落差有多大。合夥投資若涉及借名或人頭安排,出資人與簽約人身分最好保持一致,免得日後求償時因不是契約當事人而白忙一場。
結語
這起訴訟從110年打到115年才落幕,公司最終討回逾1億9千萬元,但足足耗了四、五年時間與可觀的訴訟成本。若能在簽約前就把資金能力與合約風險評估清楚,這筆錢與時間原本都可以省下來。
想了解你的情況該如何規劃?歡迎與我們聊聊。
📞 0909-230140 📧 dreamer88888888888@gmail.com 📍 408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186號9樓之1
賦予人們宏觀永續的財商新思路
常見問答
企業簽約後資金不足,可以無限期展延付款嗎?
本案某資產管理公司因尾款遲未到位,與銀行歷經11次增補合約展延期限,但最終仍因逾期未繳遭解約,顯示展延並非長久之計,關鍵仍在資金到位能力。
違約被沒收的頭期款,一定拿不回來嗎?
不一定。若沒收款項性質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的違約金,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可依契約總價與實際損害衡量後酌減,本案即獲酌減至契約總價的一成。
主張違約金過高,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在主張酌減的一方。本案中企業須具體證明損害與違約金金額顯不相當,無法空言主張,法院才會依個案事實核定合理數額。
企業合夥出資身分不清,會有什麼風險?
本案另有第三人主張自己才是實際出資人,提起訴訟求償,但因非契約當事人且未能舉證,遭法院駁回,合夥出資與簽約身分不一致,日後求償恐生爭議。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