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投資談好三年翻倍 對方賴帳靠三張匯款單討回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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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2008年,徐先生與一家正在清算中的建設公司(由劉先生擔任清算人)看中一起都市更新案,跟承辦這個案子的公司簽了合約,約定出資1.5億元,建設公司出1億、徐先生出5000萬,三年後對方要付回3億元,等於翻一倍。錢分三次匯出,每次都有簽收紀錄,對方公司的負責人也親自蓋章確認收訖。三年過去,對方公司卻遲遲不付這筆獲利,一路拖到打官司才在法庭上翻臉,說當初根本沒收到錢,或者說那其實是借貸不是投資,甚至說原告早就答應不會追討這筆錢。
問題剖析
這個案子的爭點有三個。第一,合約到底是投資還是借貸,法院看合約文字,原告有隨時查帳、參與工程規劃跟銷售的權利,這些都是投資人才有的權利,跟單純借錢完全不同,所以認定是投資關係,不受法定利率上限限制。第二,錢有沒有真的付出去,原告提出付款紀錄、支票存根、匯款回條,時間點跟金額都對得上,被告的簽名蓋章也留在紀錄上,法院因此認定原告確實付了1.5億元。第三,被告主張原告已經口頭同意不追討,卻拿不出任何書面或其他證據支持,法院直接不採信。
規劃啟示
公司在做重大投資決策時,光有合約還不夠,付款證明跟權利義務條款要同步做好,每一筆匯款都留下匯款回條、對方簽收紀錄,才不會多年後對造翻臉不認帳。合約條文的用字也很關鍵,投資或借貸雖然講的都是錢的往來,但法律效果差很多,寫清楚查帳權、參與規劃銷售這類條款,可以避免被誤認成借貸而受利率上限拖累。另外,重大投資款項最好分批留下完整交付紀錄,一旦走上訴訟,這些紙本就是勝負關鍵。清算中的公司若手上還有未了結的債權,清算人也要記得一併主張,別讓權利睡著。
結語
這起官司從2008年投資到2026年一審判決確定,前後將近十七年,靠的就是當年那幾張簽收單跟匯款回條撐起整個訴訟。留紀錄看似麻煩,卻是日後保護自己最實在的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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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司出資投資案子,合約要怎麼寫才不會被認定成借貸?
合約條款除了出資金額跟報酬,最好加入查帳權、參與規劃或銷售等投資人才有的權利,這樣才容易被認定為投資關係而非消費借貸,不受法定利率上限限制。
匯款是很多年前的事,要怎麼證明真的有付款?
只要保留當初的匯款回條、支票存根,以及對方簽收的紙本紀錄,就算事隔十幾年,法院仍可依這些文件比對時間與金額,認定款項確實已交付。
對方口頭說不會追討獲利,可以當作抗辯理由嗎?
不行,法院只採信有證據支持的主張。本案被告單憑口頭陳述、缺乏書面佐證,法院直接不採信,建議任何協議變更都要留下書面紀錄。
公司清算期間還能對外提告要投資獲利嗎?
可以,清算中的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有權代表公司行使債權,本案清算人劉先生便以此身分提起訴訟並獲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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