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股權和房子都過戶給孫子,協議解除後卻要不回來?一起家族財產糾紛的啟示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陳老先生年事已高,民國106年3月與兒子陳先生、妻子和女兒一起簽了一份家族協議書,約定把家族公司交給陳先生經營,換取每月30萬元的生活費,用來奉養父母和照顧妹妹。同年4月,陳老先生把自己名下100萬元的出資額移轉登記給陳先生指定的長孫;7月,家中增建的三戶透天厝也分別登記在三個孫子名下。協議書上寫著出資額與部分建物由誰使用、租金由誰收,看起來安排得妥當。沒想到隔年8月,兩造合意解除了這份協議書,家族公司的經營權和財產分配又回到原點,陳老先生於是提告,要求拿回出資額與三戶建物。

問題剖析

官司打到二審,爭點卡在兩件事。第一,出資額確實是依協議書移轉的,協議解除後法律上原因不存在,這部分陳老先生要回是有理由的;但陳先生一方也主張,協議書同時約定每月30萬元生活費用,106年3月到107年間已經支付了375萬元,協議既然解除,這筆錢也該一併返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構成同時履行抗辯。法院最後判決長孫必須返還出資額,但要等陳老先生先償還375萬元才能同時辦理,出資額返還等於被卡在生活費返還之後。第二,三戶建物的部分,法院認定建物是三個孫子自行出資興建、辦理第一次登記取得所有權,並非依協議書才移轉過去,加上先前另一件官司已經認定建物不是陳老先生出資借名登記,這部分請求因此被駁回。

規劃啟示

家族企業的股權移轉常常和奉養承諾綁在一起,一旦協議書把「給多少錢」跟「換什麼」寫得不夠精確,日後解約時就容易變成各說各話,甚至演變成對待給付的訴訟拉鋸。財產移轉前,出資額、不動產、生活費用這幾類最好分開約定、各自載明條件與返還機制,而不是全部塞進一份籠統的家族協議書裡。原始出資興建的不動產,登記時就該留下資金來源的紀錄,避免日後被認定為自建自有、與轉讓行為脫鉤。家族內部的財產安排,可以搭配專業的財務規劃與法律諮詢,把每一項移轉的對價與退場條件寫清楚,減少解約後互相追討的空間。

結語

這起案件走了一審、二審才確定,出資額返還還附帶375萬元的同時履行條件,建物請求則全數落空。一份協議書若沒有把移轉性質與返還條件寫明白,家族成員之間的信任再深,遇到解約還是得回到金額與登記事實一項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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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家族協議書解除後,已經移轉的財產一定要返還嗎?

協議解除後,若受移轉的一方已無法律上原因取得財產,原則上應返還;但若對方也依協議支付過對價(如生活費),可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要求先償還後才返還。

把不動產登記在子孫名下,之後可以主張是自己出資、要回來嗎?

若不動產是子孫自行出資興建並辦理第一次登記,法律上原始取得歸子孫所有,除非能證明是出資借名登記,否則日後主張返還會缺乏依據。

家族企業移轉股權時,用簡易協議書約定生活費用夠嗎?

股權移轉、不動產分配與生活費給付最好分開明確約定返還條件,避免協議籠統,日後解約時演變成互相主張同時履行、財產卡在訴訟裡。

同時履行抗辯會影響財產返還的時間嗎?

指雙方互負返還義務時,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可拒絕自己的給付;法院常據此作出對待給付判決,返還財產須以對方先完成給付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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