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交易換不動產,3億元尾款沒到位,5000萬定金加倍求償遭駁回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A建設公司看上一塊不動產,但這塊地登記在甲、乙兩家公司名下,於是想透過收購兩家公司全部股權的方式間接取得產權,同時達到節稅效果。2020年10月21日,徐先生代理甲公司全體股東、黃小姐代理乙公司全體股東,與A建設公司簽下股權預定轉讓契約書,約定以同年12月20日為簽訂正式合約的最後期限。簽約當天,A建設公司開出面額各2500萬元、合計5000萬元的支票,作為定金交付徐先生與黃小姐。

問題剖析

契約另外約定,A建設公司要在11月2日交付剩餘簽約款3億元,賣方股東同一時間才須提出股東同意出售、公司財務等資料。但A建設公司沒有依約在11月2日付款,直到12月10日才發函要求協商,卻沒留合理的協商時間,更關鍵的是,隨函附上的本約草稿竟把原本應付的3億元拿掉,還把履約期限延到2021年,等於單方面改變原本談好的條件。賣方依約於12月17日約好要面談,A建設公司卻沒出席。雙方在12月20日期限前始終談不攏,法院最終認定這是可歸責於A建設公司的事由。

隔年10月15日,徐先生與黃小姐把收到的5000萬元定金辦理清償提存,A建設公司於10月25日領回。A建設公司隨後提告,先位依契約條款或民法第249條第3款,主張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即再賠5000萬元;備位則主張代理權有瑕疵、締約過失,要求另外5000萬元賠償。一、二審都判A建設公司敗訴,最高法院這次以上訴狀未合法表明理由為由,直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規劃啟示

這件案子提醒我們,跨公司股權交易若牽涉高額不動產,契約裡「給付順序」和「時程」務必寫清楚,最好搭配律師逐條確認,避免各執一詞。定金的法律效果也不能輕忽:民法第249條規定,若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導致契約無法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反過來若是收定金一方的錯,則須加倍返還。簽約前應誠實評估自己的資金調度能力,尤其像本案3億元的鉅額尾款,若沒有把握如期到位,寧可延後簽約也不要貿然開出天價定金。企業或個人若手上有大額交易在談,建議把每一筆款項的交付時間、對應義務都列成時間軸,並保留書面通知紀錄,一旦真的走到訴訟,這些紀錄才是關鍵證據。

結語

A建設公司想用股權交易的方式節稅取得不動產,立意不算少見,但3億元尾款沒能如期到位,又想片面修改合約條件,最後不只交易告吹,5000萬元定金也拿不回來,還一路打到最高法院都沒能翻案。大額交易前把資金水位和履約時程算清楚,比事後打官司實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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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簽約時付的定金,如果交易後來沒談成,可以要回來嗎?

要看契約不能履行是可歸責於哪一方。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收定金一方違約,才須加倍返還。本案因買方未如期支付尾款被認定違約,加倍求償因此遭駁回。

股權轉讓契約裡的付款順序沒寫清楚,會有什麼風險?

容易演變成各說各話的違約認定爭議。本案賣方要等買方付清尾款才交付文件,買方拖延付款卻主張賣方違約,最後靠法院認定何方應優先給付才能釐清。

大額交易的定金該怎麼設定比較安全?

定金金額和交付條件都要在簽約前跟自身資金調度能力對齊,避免因尾款無法如期到位反而讓自己承擔違約責任,甚至面臨定金被沒收的風險。

契約條件簽了之後可以片面修改嗎?

不行。片面更動已經談好的付款期限或金額,容易被法院認定是一方毀約的行為,對後續爭訟相當不利,任何修改都應經雙方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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