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額借名登記當借款擔保,3000萬元債務糾紛的假處分聲請為何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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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謝先生在民國113年到115年間,陸續向鄭女士、彭小姐借了3000萬元。為了讓債權人安心,他簽了本票,另外還簽了股權抵押書與代持股協議書,把自己在一家有限公司的32%出資額(登記金額32萬元)作為擔保。這筆出資額當時借名登記在陳先生名下,謝先生才是實際出資人。
鄭女士先前已經為了這筆出資額聲請過假處分,沒想到謝先生趁著法律程序出現空窗期,在115年3月20日把出資額改登記到黃小姐名下。移轉完成後,謝先生開口要鄭女士拿200萬元出來,才願意把出資額移轉回去。更早之前,115年1月9日,謝先生與鄭女士發生長達2.5小時的肢體衝突,這件事後來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鄭女士眼看出資額換了主人、債務又遲遲討不回,只好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黃小姐處分出資額、禁止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或增減資登記。
問題剖析
法院最後駁回了這件聲請,理由拆成兩層。
第一層是對象問題:陳先生和該公司都不是鄭女士請求返還借款的債務人,聲請人不能對非債務人聲請假處分,這在程序上就站不住腳。
第二層是釋明問題。法院逐項檢視鄭女士提出的證據:出資額從陳先生名下移轉到黃小姐名下,原因可能很多種,不能只因為時間點巧合就認定是惡意脫產;對話紀錄裡謝先生說「可以請拿200萬出來還債務」,法院認為雙方本來就有債務糾葛,這句話尚不足以證明是勒索;至於起訴書,只能證明兩人確實發生肢體衝突,無法證明謝先生講過令人心寒的威脅言詞。三項證據都只釋明到「有可能」,還不到法院要求的心證門檻,聲請因此被駁回。
規劃啟示
企業主之間用出資額、股權做債務擔保並不少見,但這起案子點出幾個常被忽略的環節。
第一,借名登記本身就有風險。出資額登記在別人名下,即便簽了代持股協議書,債權人要主張權利時,仍得先證明借名關係存在,程序上多一層舉證負擔。
第二,假處分聲請對象要精準對到法律關係。只對有給付義務的人聲請才有意義,若把非債務人一併列入,聲請效力打折。
第三,釋明證據的強度要足夠即時可查核。對話紀錄、報案紀錄固然是證據,但若只能證明發生過爭執,無法直接扣連到脫產意圖,法院很難就此形成心證。企業主若考慮以股權或出資額作為債權擔保,宜及早諮詢財務規劃或法律專業,把擔保文件與後續執行程序一併設計清楚,避免權利保全時卡在證據門檻。
結語
這起假處分聲請被駁回,不代表債權消滅,鄭女士仍可循本案訴訟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返還出資額,只是保全程序這一關,得先把證據準備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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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用股權或出資額做借款擔保,借名登記安全嗎?
借名登記存在舉證風險,出資額登記在他人名下,若對方否認代持關係,債權人須先證明借名事實才能主張權利,建議搭配明確書面文件並及早諮詢專業。
債務人把股權移轉給第三人,債權人可以聲請假處分阻止嗎?
假處分聲請對象須是本案請求的債務人本人,若移轉對象是第三人,聲請人仍須釋明有脫產意圖的具體事證,僅移轉股權本身不足以構成理由。
假處分聲請被駁回,代表債權就拿不回來了嗎?
不會,假處分只是保全程序,聲請駁回不影響本案訴訟繼續進行,債權人仍可透過訴訟主張返還請求權,只是保全這一關需要更充分的證據。
對話紀錄、報案紀錄可以當作聲請假處分的證據嗎?
可以提出,但法院會嚴格檢視證據能否直接證明假處分原因,若只能顯示雙方有債務討論或曾發生爭執,通常不足以釋明惡意脫產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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