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公司出資額登記爭議:65萬元債權人聲請假處分遭駁回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黃先生手握一張新台幣65萬元的勝訴判決,債務人陳先生積欠他的錢,早在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22號判決確定。照理說錢該拿得回來,但黃先生聲請強制執行時卻撲了空,法院查回來的結果是陳先生已經脫產,執行處只能在111年7月19日發一張債權憑證給黃先生,等於是白紙一張,全數未獲清償。

黃先生沒有就此放棄。他留意到陳先生在網路上分享過自己創立一間室內設計公司的經歷,於是委託他人以客戶身分去詢問裝修事宜,果然證實陳先生確實在該公司擔任設計總監。他進一步比對時間軸:陳先生於110年12月7日以自己名下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向融資公司借得116萬元;這間室內設計公司隨後在111年3月22日成立,兩件事前後只差三個多月。黃先生因此懷疑,公司60萬元的出資額雖然登記在林先生名下,實際出錢的人其實是陳先生,林先生只是掛名的人頭。

問題剖析

黃先生依此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林先生處分這60萬元出資額,主張陳先生與林先生間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借名登記,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應屬無效,並願意供擔保補足釋明不足之處。

但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267號裁定)審查後認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就「請求」與「原因」兩件事分別提出釋明,也就是要有能讓法院當下即時調查、大致相信主張為真的證據。黃先生手上的動產抵押權資料只能證明陳先生借了錢、擔任設計總監;公司登記表上出資額從設立之初就登記在林先生名下,並非由陳先生名下移轉過去;受訪光碟裡陳先生講的也是自己身為設計總監的理念,完全沒提到出資的事。至於他想聲請法院調閱融資撥款流向、公司驗資資料等,法院也指出這些不屬於「即時可調查」的證據,不符合釋明的門檻。連林先生有沒有要處分這筆出資額的跡象,黃先生都拿不出證據,抗告因此被駁回,訴訟費用還要他自己負擔。

規劃啟示

這個案子提醒企業經營者,公司出資登記如果和實際出資來源兜不起來,一旦日後遇上債權糾紛或股權爭議,很容易被放大檢視。公司財務規劃上,出資證明、驗資文件、資金流向紀錄最好從設立當下就備齊,避免事後說不清楚。

如果經營者本身背負個人債務,透過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權,短期看似能避開強制執行的壓力,但這類安排一旦涉訟,反而會被質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往後不管是股權轉讓、增資或世代交棒,都可能因為登記名義與實質出資人不一致而卡關。與其依賴人頭登記,不如透過合法的股權信託、控股架構規劃資產與傳承,才不會讓公司治理埋下未爆彈。

對於想追討債權的一方,這個案子也點出釋明門檻不低:光憑訪談影片、名片這類間接資料,很難說服法院相信對方脫產屬實,證據鏈得靠會計查核、金流比對這類扎實的文件才站得住腳。

結語

黃先生的65萬元債權至今仍卡在一張債權憑證上,追討之路並未因為這次假處分聲請落空而結束,但這個案子讓人看到,公司出資登記的清楚與否,往往是日後糾紛能否釐清的關鍵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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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公司股權登記在別人名下,日後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若股權登記人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一旦涉訟容易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生爭議,也可能讓股權轉讓、增資或傳承因登記名義不實而卡關,建議出資證明與驗資文件從設立時就備齊。

聲請假處分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成功?

假處分須就請求與原因分別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訪談影片、名片等間接資料通常不夠,最好搭配會計查核、金流比對等具體文件,才容易被法院採信。

欠債的人可以用開公司的方式規避還債嗎?

把資產藏在他人名下登記雖然短期能拖延強制執行,但一旦被起訴常會遭質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日後處理股權時反而更難善了,並非長久之計。

找人頭股東設立公司,出資額登記錯誤要怎麼補救?

出資額一旦登記完成,就算私下有借名約定,也需要具體證據證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才能主張無效,建議設立公司時就備妥驗資報告與資金流向紀錄,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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