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合夥生意破局:搬光店面又轉帳,法院判賠近67萬元

企業主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Yan Krukau on Pexels

困境

李小姐與方小姐兩人在民國113年4月13日簽約合夥,共同經營一間團購小舖,約定合夥期間兩年,各自出資30萬元存入共同帳戶。契約寫明李小姐負責內部行政,方小姐擔任執行人,對外代表合夥事業。合作前幾個月看似平順,直到同年6月,方小姐趁李小姐與配偶出國期間,分批從合夥帳戶轉出共65萬9,941元到自己的個人帳戶,隨後又寄發存證信函,片面主張李小姐嚴重違反契約、要終止合夥。信件送達前一天,方小姐找員工盤點店內商品,隔天便帶著配偶與貨車司機,把店裡所有貨品搬空,載到自己另外經營的店面出售。李小姐報案後才發現貨物早已被轉售一空。

問題剖析

本案爭點有兩個:轉出去的錢是不是「代墊貨款」,還有片面終止合夥、搬空店面是否合法。法院逐筆核對通訊軟體對話與廠商轉帳紀錄後認定,方小姐大部分轉帳確實有相對應的訂貨憑證可查,但其中三筆合計36萬多元查無團購結單、廠商出貨證明,也沒出現在她自己做的商品盤點清冊裡,無法證明是合夥事業支出,判定屬於違法轉帳28萬6,337元。至於搬空商品部分,民法第682條規定合夥目的不能完成應走解散清算程序,契約也明定須選任清算人才能處分財產;方小姐既未完成清算,也未能證明李小姐確有違約情事,就片面終止契約、擅自處分公同共有的合夥財產,法院認定其行為不合法。最終依契約除名條款,方小姐被除名退夥,資產殘值歸零,須返還66萬8,234元本息。

規劃啟示

小型合夥或股權合作最容易出狀況的環節,常常出在拆夥當下的資產歸屬與退場程序。契約裡就算把出資比例、獲利分配寫得清清楚楚,若沒把「爭議發生時誰能動用共同帳戶」「退夥或除名的清算流程」也講明白,一旦其中一方情急之下先動手搬貨、轉帳,事後就得靠訴訟一筆一筆釐清用途。這跟公司董事辭任要走變更登記的道理相通,程序沒走完,身分與責任都還在,合夥人退場同樣得照契約約定的清算程序來,不能自行認定「談不攏就先拿回自己那份」。共同帳戶的每筆進出建議留存憑證,重大爭議發生時先確認契約的除名、退夥條款,而不是直接自行處分財產。

結語

這起合夥糾紛纏訟超過一年,方小姐最終仍須返還66萬多元並負擔多數訴訟費用,搬空店面的行為除了民事賠償,還一度惹上業務侵占的刑事調查,雖獲不起訴處分,過程也耗費不少時間精力。若當初契約把清算程序寫得再具體一點,這場糾紛或許不必走到訴訟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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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合夥人未經同意搬走店內商品,算違法嗎?

依民法規定,合夥財產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未經清算或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處分或搬走商品。本案方小姐擅自搬空店面,法院認定違反合夥契約與民法規定,須負賠償責任。

合夥人可以自行從共同帳戶轉帳支付代墊貨款嗎?

可以,但要有憑有據。本案法院逐筆核對轉帳紀錄與訂貨憑證,只認可有相對應廠商單據佐證的部分,查無憑證的28萬多元轉帳被認定為違法所得,須全數返還。

合夥契約終止前可以先把貨物或現金拿走嗎?

不行。合夥目的不能完成時應依契約走清算程序,選任清算人後才能處分財產。本案方小姐未經清算即片面終止契約並搬走商品,法院認定終止行為不合法,除名退夥後資產殘值歸零。

合夥人被除名退夥後,還能主張分配合夥財產嗎?

依契約約定,若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而被除名,須無條件退夥並拋棄對合夥財產的請求權。本案方小姐被除名後,資產殘值僅剩1元,其餘合夥財產全數歸屬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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