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上看千萬也翻不了案:一起三名子女扶養費抗告案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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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林先生與陳小姐育有三名子女,民國112年2月協議離婚,約定子女權利義務全數由陳小姐一方行使負擔。林先生是一間生技公司的創辦人兼負責人,自陳年收入落在800萬到1000萬元之間;陳小姐名下沒有財產,112年度、113年度的所得分別只有1萬元與3萬6千元。法院原本依台北市11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32,300元為基礎,命林先生每月給付三名子女各16,000元扶養費,三人合計每月48,000元。林先生不服,一路抗告到士林地院的合議庭。

他的抗告理由有兩層:一是主張自己父母長年也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親屬支援體系比陳小姐強,希望改由自己單獨或共同行使親權;二是質疑扶養費計算不合理,長女目前就讀公立劇校,住校還要另繳學費與生活費用,另外兩名子女跟母親同住,房租水電餐食都是均攤,怎麼可能三人各花32,300元。

問題剖析

法院先處理親權部分。社工訪視報告顯示,兩造都具備照顧能力,陳小姐自離婚後就是三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親子關係良好,沒有任何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法院引用最小變動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認為離婚協議既然已明訂親權歸屬,除非陳小姐有具體不適任事證,否則不能因為林先生單方面主張祖父母支援較強就予以改定。林先生也沒有舉證陳小姐有何照顧不周之處,這部分抗告被駁回。

扶養費部分,法院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家庭收支調查涵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支出,本來就可以做為計算扶養費的客觀基礎。再對照兩造112、113年度的所得及財產資料:林先生兩年所得分別是471,112元與445,187元,名下財產總額都是2,491,696元;陳小姐兩年所得僅10,000元、36,000元,名下沒有財產。法院認定原審已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命兩造各負擔一半的扶養費,並非全部推給林先生。林先生的抗告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推翻這個計算基礎,最終還是被駁回。

規劃啟示

這個案子點出幾個家庭離婚時常沒想清楚的地方。離婚協議書上簽下的親權約定,法院會當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私法自治結果,事後想反悔改定,門檻遠比想像中高,不是收入比較高或親屬能幫忙帶就能推翻。用平均消費支出當扶養費計算基礎,是相對客觀但粗略的做法,如果家庭裡有子女的特定教育安排,例如就讀需要另外負擔學費住宿的學校,最好在離婚協議或後續聲請扶養費時,把這些具體開銷的單據一併準備齊全,用數字說話,而不是事後空泛質疑金額不合常情。探視安排也建議在離婚時就白紙黑字寫清楚頻率與方式,即使雙方目前互動還算平和,也能避免日後因認知落差再興訟。

結語

林先生的抗告最終全部被駁回,親權維持原狀,扶養費也照原判決按月給付。這起案件提醒的是,離婚時的協議內容與往後的扶養費爭議,法院看的是白紙黑字的約定與具體的財力證據,情感上的主張如果沒有相對應的事證支撐,很難撼動已經成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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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親權,事後可以反悔要求改定嗎?

法院會依最小變動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審酌,除非另一方有具體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子女的事證,否則很難單憑經濟能力或親屬支援較強就改定親權。

扶養費是不是收入高的一方全部負擔?

不一定,法院會依雙方的所得與財產狀況按比例分擔,案例中父親年收入雖高,仍與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各負擔一半扶養費。

子女扶養費怎麼計算比較有依據?

法院常參考主計總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做基礎,若子女有特定教育或住宿等額外開銷,建議準備具體單據佐證,而不是空泛主張金額不合理。

離婚時沒有約定探視方式,之後可以聲請法院酌定嗎?

可以聲請,但若雙方已透過通話、訊息等方式實際維持會面交往,且沒有一方蓄意阻撓的具體事證,法院可能認定沒有另行酌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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