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失智後蓋下的印章:一份遺產協議書引發的千萬元家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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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陳老先生於111年4月14日過世,留下台北一戶房地與部分存款,由妻子陳老太太及三名子女共同繼承。隔月,也就是111年5月4日,陳老太太經醫院診斷罹患中度失智症,記憶力明顯衰退,判斷力也受影響。就在診斷後不到一個月,111年6月2日,家人簽下遺產分割協議書與補充條款:房地由長子取得二分之一、另外兩名子女各取四分之一;至於存款等動產遺產,陳老太太可分得四分之三。這份協議書上蓋有陳老太太的印章,但印章是由長子代為蓋用的。

之後,陳老先生原本按月領取的退役俸,改以遺屬年金名義發給陳老太太,共計十五筆、合計565,803元,實際上卻由長子管理帳戶收取。陳老太太名下的動產遺產848,489元,也由長子代為保管。112年7月14日,陳老太太過世,長子隨即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母親的遺產。另外兩名子女作為母親的繼承人,認為母親簽署協議書當時已無意思能力,協議應屬無效,房地也應視為借名登記,因此起訴請求長子返還合計12,580,745元。

問題剖析

本案的爭點不在於長子有沒有拿錢,而在於母親當年簽署協議書時,究竟有沒有足夠的意思能力。法院審酌診斷證明書後認為,中度失智症的記載並未寫明陳老太太完全無法為意思表示或理解其法律效果,加上她生前始終未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因此推定她當時仍具備相當的財產處分認知能力,協議書合法有效。至於借名登記的主張,法院也指出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明各自分得的比例,並無任何借名登記的字眼,動產部分更不涉及登記生效要件,自然無從成立借名登記關係。

最後,關於年金與動產款項的去向,長子提出大量收據與支出明細,證明這筆錢用於陳老太太的醫療、看護、生活開銷與住所修繕,且金額已超過她所受領的年金與動產遺產。原告未能舉出反證,法院因此駁回全部請求。

規劃啟示

家中長輩健康出現變化、尤其是認知功能受影響時,若涉及財產分配或授權他人代管資產,最好同步留下就醫紀錄、意思能力評估,甚至考慮聲請輔助宣告,讓後續的法律行為更有依據可查。代管財產的一方,也應該從一開始就保留每一筆支出的憑證與明細,日常開銷、醫療照護、住所修繕都分類記錄,一旦日後有爭議,才拿得出完整的說明。而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該寫的分配比例、有無借名登記等安排,都應該明確載明,避免日後各執一詞。

結語

這起訴訟纏訟超過兩年,牽涉金額逾千萬元,最終仍以「證據」定輸贏。長子留存的支出明細成為勝訴關鍵,也提醒每個管理家人財產的人,帳目清楚才是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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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長輩被診斷失智症後簽的文件還有法律效力嗎?

不一定無效。法院會看診斷證明是否寫明完全喪失意思能力,以及當事人有沒有受輔助或監護宣告,未達該程度仍可能認定簽署有效。

幫家人代管年金或存款,日後被質疑挪用怎麼辦?

本案中長子靠保留醫療、看護、生活開銷等大量收據與支出明細,成功證明款項確實用於受照顧者身上,法院因此採信其說法。

遺產分割協議書沒寫借名登記,事後可以主張借名登記嗎?

本案法院指出,協議書已明確載明各自分得比例、未提及借名登記字眼,事後片面主張借名登記難獲採信,動產移轉也不涉及登記要件。

家人繼承後又拋棄繼承,還能拿到已代管的財產嗎?

拋棄的是繼承權,不影響先前已合法取得或管理的財產爭議;本案長子雖拋棄母親遺產,仍須就先前代管款項的去向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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