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驟逝家屬如何接手?一起改定監護人案例看財產清冊安排
困境
陳先生的弟弟因病況符合受監護宣告要件,民國112年間經法院裁定監護,當時由弟媳出任監護人,姪子則被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這套安排原本運作平順,直到114年11月5日,弟媳過世,監護人的位置忽然空了下來。家裡這才發現,姪子雖然名義上仍是法定人選之一,但他任職海軍,經常得隨艦出海,根本沒辦法穩定配合法院規定的財產清冊陳報時限。
問題剖析
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死亡且受監護人沒有其他適格監護人時,法院得依聲請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這起案件點出一個常被忽略的現實:監護人的安排並非一次到位,原監護人身故、失能或出現其他不能勝任的情況,整套監護體制就得重新啟動。法院這次依民法第1111條之1,審酌受監護宣告人的身心狀況、與家人的情感連結,以及新任監護人的職業與利害關係,才裁定改由胞兄陳先生接任監護人。財產清冊的會同開具人選也一併調整,姪子因為職務性質常態出海,配合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的規定有困難,法院於是改指定陳先生的配偶接手這項工作。
規劃啟示
家中若已有近親受監護宣告,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安排,不宜當作一次定案就不再過問。宜定期檢視現任監護人的健康與生活狀況,並提前和其他家人討論備位人選,才不會等到監護人驟逝才臨時聲請改定,徒增照護空窗期。挑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也該考量對方的職業型態是否經常出差、派駐外地或不易配合法院時限,優先找生活較穩定、能準時履行陳報義務的家人擔任。
結語
本案之所以能順利改定,關鍵在於家屬彼此都有共識,也都願意出具同意書配合法院程序。監護人選定牽涉的不只是照護責任,還有財產清冊、陳報時限這類實務細節,家庭若能提早溝通,換手時才不會手忙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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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監護人過世了,受監護宣告人怎麼辦?
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監護人死亡且無其他適格監護人時,可由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避免照護出現空窗。
誰可以聲請改定監護人?
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或其他法定聲請權人皆可提出聲請,法院會依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重新選定人選。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可以換人嗎?
可以。法院會一併考量該人選的職業型態與配合度,若原本指定的人因工作性質難以配合陳報時限,可改指定其他適合的家人。
監護人多久要開具一次財產清冊?
監護開始後,監護人須於2個月內會同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逾期或有困難宜及早向法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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