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受監護宣告後過世,手足為30年舊帳翻臉:一場遺產官司告訴你時效有多重要
困境
陳家的故事要從民國79年說起。那年陳老先生過世,他生前在郵局擔任支局長,留下配偶陳老太太與四名子女:長子、次女、已過世的次子,還有後來被選為監護人的三子。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在82年簽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其中一條寫著「將來處分財產應為公同共有,每人應得持有其應繼分」,這句話後來成了整起官司的引信。
之後三十多年,陳老太太獨自生活,家中財務多半交由三子經手。111年6月,法院裁定陳老太太因意識不清受監護宣告,三子被選為監護人,次女則是負責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三子依規定寄出存證信函,列出陳老太太名下財產,合計約5781萬餘元,橫跨80年代的撫卹金、租金收入,一路到100年間幾筆土地出售的分配款。113年5月,受監護宣告的陳老太太過世,次女等繼承人主張,這5781萬多元裡有不少其實被三子侵占,應該當成三子欠母親遺產的債務,一併列入分割。
問題剖析
官司打到法院,爭點卡在兩個地方。第一是時效。80年到90年間的撫卹金、租金收入,屬於不當得利,時效是15年;侵權行為部分則是10年。這些款項該主張的時間點早就過了,次女等人拖到113年才提告,法院直接以時效抗辯駁回,連是否真的被侵占都不必再審。
第二是100年間那幾筆較新的處分,包括土地出售分得的款項與贈與。法院翻出陳老太太受監護宣告前的訪視評估報告,裡頭記載她在108年之前生活可以自理、意識清楚,認定她當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可以自主決定財產怎麼分配給誰。長子也在庭上坦承,分配款切結書上的簽名確實是自己簽的,想反悔主張沒收到錢,卻又拿不出任何匯款紀錄佐證,法院於是採信這是陳老太太生前自願的贈與,不是三子片面侵占。
兩個爭點合起來看,其實是同一件事:家裡的錢進進出出三十年,沒有留下當時的憑證,等母親過世才想追討,早就時效已過又舉證無門。
規劃啟示
高齡父母的財產若長期委由某一位子女代管,每一筆進出都該留下匯款紀錄或書面收據,不要靠口頭約定或事後回憶。家族協議書的用字也不能含糊,像本案那句「將來處分應為公同共有」,幾十年後每個人各自解讀,反而埋下爭端。若懷疑家人代管財產有問題,應該趁記憶清晰、證據還在時盡早提出,不當得利15年、侵權行為10年的時效一過,即使事實存在也求償無門。父母意思能力出現退化跡象時,及早聲請監護宣告或安排財產信託,把「本人自主處分」與「他人代為管理」的界線劃清楚,對日後的手足關係反而是一種保護。
結語
這起官司耗時超過一年,最後全案駁回。法官沒有為誰的清白背書,只是次女等人拿不出證據,又已經超過法定時效。家族財產的帳,拖越久越難算清楚。
想了解你的情況該如何規劃?歡迎與我們聊聊。
📞 0909-230140 📧 dreamer88888888888@gmail.com 📍 408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186號9樓之1
賦予人們宏觀永續的財商新思路
常見問答
家人代管長輩財產,多年後對帳有糾紛怎麼辦?
若沒有當時的匯款紀錄或書面憑證,事後很難舉證,建議每筆款項進出都留下紀錄,避免多年後各說各話。
主張財產遭侵占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有,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侵權行為請求權為10年,且從可行使時起算,拖延過久將無法求償。
長輩受監護宣告前簽的贈與或處分行為,子女能事後推翻嗎?
若長輩當時意識清楚、具完全行為能力,其自主處分財產的決定原則上有效,子女難以單方面主張是侵占。
家族遺產分割協議寫得不夠明確,會有什麼風險?
條文用字模糊,日後繼承人各自解讀,容易在多年後引發爭訟,訂立時最好請專業人士協助明確界定權利義務。
Photo by Ivan S on Pexels
Photo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