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孫輩搶著拋棄繼承,士林地院裁定竟駁回:代位繼承順位沒搞懂,聲請根本不成立
困境
林伯伯在114年11月過世,遺產分配還沒搞定,家族裡就先亂了套。林伯伯的女兒(以下稱林女士)名下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她擔心遺產牽涉負債,便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三名子女向士林地院聲請拋棄繼承,另一名孫輩林小姐也一併具狀跟進。同一份聲請書裡,林女士自己也同步聲明放棄繼承權,這部分法院另外函准予備查。四人以為手續辦完就沒事了,結果士林地院115年度司繼字第583號裁定,直接把這四份拋棄聲請全部駁回。
問題剖析
問題出在繼承順位。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同一順位裡親等近者優先(第1139條),只有親等近的繼承人全部拋棄後,才輪到親等較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遞補繼承(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裁定書載明,林伯伯還有另一名子女先於他過世,由那名子女的兩個孩子依法代位繼承那一房的應繼分。這兩名代位繼承人,自始至終沒有跟著聲明拋棄。也就是說,第一順位親等近的繼承人並未全數退場,林女士這一房的孫輩根本還沒取得繼承人身分,自然沒有東西可以拋棄。士林地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規劃啟示
拋棄繼承有3個月的法定除斥期間,一旦搞錯順位又拖過這段時間,恐怕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家族裡若有成員先於長輩過世、留下代位繼承人,遺產分配的順位就會比想像中複雜,具狀前最好先把家族成員的繼承系統表整理清楚,確認每一房、每一位法定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目前的拋棄進度,而不是各房各自送件、互不聯繫。牽涉未成年子女的繼承事務,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前,也該先確認同一順位的其他親屬是否已經或即將辦理拋棄,避免徒勞往返,還額外多繳一次裁定費用。
結語
這件裁定被駁回的原因很單純:聲請人當下根本沒有繼承權可以拋棄,手續寫得再完整都沒用。家族成員面對繼承問題時,先把整個繼承系統表攤開來看清楚,再決定誰該送件、什麼時候送件。
想了解你的情況該如何規劃?歡迎與我們聊聊。
📞 0909-230140 📧 dreamer88888888888@gmail.com 📍 408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186號9樓之1
賦予人們宏觀永續的財商新思路
常見問答
拋棄繼承一定要在3個月內辦好嗎?
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須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逾期恐喪失拋棄機會,建議儘早確認自己是否已取得繼承人身分再行動。
孫子女什麼時候才能取得繼承權或辦理拋棄?
依民法規定,須等同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數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親等的孫輩遞補為繼承人;若還有人未拋棄,孫輩根本尚未取得繼承權,也就無從拋棄。
家族裡有人已過世、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時,拋棄繼承要注意什麼?
代位繼承人也算同一順位的繼承人,若其中一房未同步聲明拋棄,其他房的孫輩即使已具狀拋棄,也會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而遭法院駁回聲請。
拋棄繼承聲請被駁回,還有補救辦法嗎?
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但更務實的做法是具狀前先確認全體同順位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的拋棄狀態,避免程序重來。
Photo by Ivan S on Pexels
Photo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