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後兄弟協議分房產,欠債的兒子沒份,法院為何仍撤銷登記?
困境
劉老先生在111年11月過世,留下宜蘭一塊約145平方公尺的土地,以及地上兩層樓的房子,遺產由四名子女共同繼承,沒有人辦拋棄繼承。其中一名兒子從111年8月18日起向銀行借款,到112年1月12日,本金加利息已經積欠725,908元,遲遲沒有清償。112年2月22日,四兄弟簽下遺產分割協議,約定土地與房屋全部歸另一名兒子單獨所有,欠銀行貸款的那位在協議裡分文未取。隔天,112年2月23日房產就以分割繼承為由辦妥登記,過戶到接手房產的兒子名下。
問題剖析
銀行原本不知情,直到114年8月26日查詢土地建物異動清冊才發現這筆分割與登記,隨即在114年9月11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分割協議和繼承登記。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過世那一刻,四名繼承人就已經對遺產取得公同共有的權利;欠款的兒子後來在分割協議中把自己該有的份額讓給兄弟,等於把已經到手的財產無償讓出,屬於民法第244條可以撤銷的行為。法院也指出,簽協議當時欠款的兒子已無資力清償銀行,這份分割協議讓他名下的財產減少,直接損害銀行的債權,因此判准撤銷分割協議與繼承登記,接手房產的兒子還得把登記塗銷。被告一方主張銀行的債權憑證是113年12月才核發,時間在分割協議之後,不能主張撤銷,法院沒有採納,理由在於欠款事實在協議當時就已存在,跟債權憑證核發的時間沒有關係。
規劃啟示
遺產分割不只是家族內部安排,一旦某位繼承人名下背著債務,把應得的份額讓給其他人,等於用財產去換人情,債權人依法可以在知悉後一年內、或行為發生後十年內聲請撤銷。家中若有成員背負債務,辦理繼承時最好先確認清楚每個人的財務狀況,必要時透過律師或地政士評估分割協議會不會被認定是損害債權的無償行為,也可以考慮依法定應繼分登記,避免單方讓出財產。財務規劃不用等到債務找上門才處理,繼承登記前先盤點每位繼承人的負債,才不會讓善意的家族安排,事後被債權人一狀告翻。
結語
這起案件從111年繼承開始,到115年6月24日判決確定,走了將近三年,房子一度過戶到手,最後仍被撤銷登記,四兄弟的分產協議等於白費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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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繼承遺產分割協議,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若繼承人把應得的遺產份額無償讓給其他繼承人,導致自己名下財產減少而害及債權人受償,債權人可在知悉後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
為什麼欠債的人分文未取,法院還是判撤銷?
因為繼承開始時全體繼承人已對遺產取得公同共有權利,欠債的人事後把自己那份讓給兄弟,等同無償處分既有財產,法院認定這樣的分割協議損害了債權人的受償機會。
遺產分割前,家族該注意什麼?
建議先確認每位繼承人是否背負債務,若有人有未清償欠款,貿然把遺產全數分給其他人,日後可能被債權人循線查獲並聲請撤銷分割協議與繼承登記。
撤銷遺產分割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有。債權人自知悉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或自分割行為發生時起十年內,都可以行使撤銷權,逾期就不能再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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