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想辭任卻被駁回:一起卡在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的遺產案
困境
林先生於民國107年過世,留下遺囑指定財產分配方式。法院於111年間依聲請選任謝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負責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事務。案子原本方向明確,但接下來三年,家族內部的訴訟一件接一件浮現:除了遺產分割官司,還有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以及特留分回復的訴訟,全部繫屬於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遲遲沒有結果。
執行職務期間,謝律師收到繼承人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提到部分土地能否列入遺產仍有爭議,遺產稅申報也因此卡關。除了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部分,其餘稅款已申報繳清,但這部分因訴訟未決,只能向國稅局申請展延。謝律師擔心日後訴訟結果不利,自己恐須先墊付補徵的遺產稅與罰鍰,於是在114年間向法院聲請辭任,希望另覓他人接手。
問題剖析
法院駁回了這個聲請。第一層是程序面:遺囑執行人要辭任,得有正當理由,像是重病、業務量暴增、利益衝突、遷居遠方這類客觀上無法預期的情況才算數;單純覺得事務繁雜、報酬不成比例,不構成理由。謝律師身為執業律師,受任時本就該評估過自己的能力與負擔,法院不接受他事後才說做不下去。
第二層是實體面:存證信函的內容,法院認定只是在告知訴訟進度與稅務申報延期的事實,不能就此推定是在妨礙執行職務。至於代繳遺產稅的疑慮,法院引用行政法院見解指出,只要訴訟未定,遺產範圍與剩餘財產差額尚無法確認,國稅局本就該准予展延,並非謝律師個人主觀臆測就能構成辭任的正當理由,況且案件已進行到一定程度,換人反而拖延整個程序。
規劃啟示
這個案子看起來像在爭遺囑執行人適不適任,但底層問題其實是遺產留下太多懸而未決的爭議。分割方式沒講清楚、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沒有事先協調、特留分的計算也留給法院去判。生前若能透過財務規劃,把家族成員間可能的分配歧見先攤開來談,搭配保險、信託等工具預留稅源與流動資金,遺囑執行人就不用夾在繼承人的訴訟裡動彈不得。
指定遺囑執行人時,也該考量對方是否真的有時間與意願陪一件案子走完好幾年的訴訟。遺產稅的申報與展延也不是自動生效,家屬與執行人要主動向稽徵機關說明爭議狀況、爭取合理期限,才不會平白背上補稅與罰鍰的風險。
結語
一份遺囑寫得再清楚,遇上繼承人間各自主張權利,執行起來還是可能拖上好幾年。與其等遺囑執行人卡在中間動彈不得,不如提早把財產分配的共識談攏,讓遺願真正走到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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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遺囑執行人可以隨便辭任嗎?
不行,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遺囑執行人辭任須有正當理由,例如重病、利益衝突、遷居遠方等客觀上無法預期之情形;單純覺得事務繁雜、報酬過低不算正當理由。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和遺產稅有什麼關係?
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須在核准期限內給付相關財產,否則會被補徵遺產稅;若因訴訟未確定而無法給付,可向國稅局申請展延。
家族有多起繼承訴訟時,遺產稅申報會受影響嗎?
會。若爭議財產尚待法院判決確認是否屬於遺產,通常無法期待納稅義務人在此之前完成申報,核課期間會延後至判決確定後起算。
生前該怎麼規劃才能避免遺囑執行卡關?
建議提前與家族成員溝通分配方式,並搭配保險、信託等工具預留稅源與流動資金,減少繼承人間因剩餘財產分配、特留分等爭議拖延遺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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