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0年,遺孀仍拿回118萬元:剩餘財產分配權怎麼算
困境
林先生與林太太結婚48年,育有子女五人。婚姻中後段,兩人分居長達20年,林太太在外居住,期間僅在過年或探視時返家,前後約16次。林太太主張,她離家是因為林先生長期施暴,加上與其他女性有曖昧往來。112年10月,林先生過世,留下不動產與存款,總價值約571萬元。子女依應繼分請求分割遺產,林太太則另外提出反請求,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問題剖析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意是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若一方名下財產明顯少於另一方,配偶死亡或離婚時,弱勢方可請求差額的一半。林太太名下資產在林先生死亡時僅約97萬6千元(郵局存款、銀行存款與三張國泰人壽保單),遠低於林先生所遺的571萬元遺產,兩者差額474萬元。
問題是,分居20年這件事該不該影響分配比例。法官審酌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因素後,認定平均分配確有失公平,把林太太可請求的比例從二分之一調降為四分之一,最後算出應得118萬5,393元。至於林太太主張分居是因為家暴與感情問題,法院也點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審酌因素裡並不包含「分居原因」,所以這部分主張沒有被採納。
另外,五名子女中有一人被認定長期未探視、未扶養父親,連出殯都沒出現,林先生生前立遺囑表明不讓這名子女繼承,法院也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認定此人喪失繼承權。
規劃啟示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權利,不需要特別約定就存在,但實際能拿到多少,會因為分居時間、家事貢獻、經濟能力等因素被法院調整,金額落差可能很大。長期分居又沒有離婚的夫妻,若一方過世,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與訴訟往往變得複雜,也容易和遺產分割糾纏在一起,拖上一兩年才有結果。
若婚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提早釐清財產狀況、考慮是否辦理分別財產制或財產協議,能減少日後繼承人之間的爭訟成本。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與探視紀錄,也可能在遺產分配時成為法律上的爭點,不只是倫理問題。
結語
這起案件裡,林太太雖然分居20年,仍然拿回118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而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的子女,則付出了喪失繼承權的代價。家庭財務規劃不是等到有糾紛才處理,提前把配偶與子女間的財產關係、扶養責任談清楚,能省下不少事後的訴訟時間與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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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配偶過世後,分居多年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可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權利,不因分居而當然消滅,但法院會依分居時間、家事貢獻等因素調整分配比例,不一定是二分之一。
子女不扶養父母,會影響繼承權嗎?
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或未探視父母,經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不得繼承者,法院可能依民法規定認定該子女喪失繼承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定是平分嗎?
不一定。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長短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長期分居但未離婚的夫妻,財產該怎麼規劃?
建議提早釐清雙方財產狀況,考慮辦理分別財產制或訂立財產協議,避免日後繼承發生時,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割糾纏成複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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