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18個月扶養費才想抵銷?法院只認了8萬多元的支出
困境
陳先生與王小姐於105年3月間分居,同年7月調解離婚,女兒的親權由王小姐單獨行使。106年7月,法院裁定陳先生每月應給付女兒扶養費3萬元,直到女兒成年為止,陳先生不服提起抗告、再抗告,一路纏訟到108年7月才告確定。案子看似落幕,但陳先生此後並未按期繳納,拖到114年,積欠金額累積到54萬元,相當於18個月完全沒有給付。
114年5月,王小姐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陳先生的財產。陳先生這時提出異議,主張自己這些年幫女兒付過保母費、托嬰費用、雙語學校學費、出國旅遊、心理治療、購買手機、辦電信門號,甚至還有移民顧問費跟公司清算費用,加起來動輒上百萬元,認為這些都應該拿來抵掉他欠的扶養費。
問題剖析
法院把陳先生列出的每一筆支出都攤開檢視,結果大多數都不被採認。分居前、兩人還同住的那幾年(99年到106年間)的保母費、托嬰費、雙語學校學費,法院認為夫妻同住期間本來就會依各自能力共同分擔家用支出,陳先生無法證明那段期間王小姐完全沒有分擔,不能事後主張是他一個人代墊。
分居後的部分,移民顧問費22萬多元、另一筆逾百萬元的顧問費,加上為女兒購置海外資產花費的10萬多元,法院認定這些都不屬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裡「消費支出」的項目,不是女兒日常生活的必要開銷。信用卡帳單上列出的旅遊、附卡消費,也因為看不出哪一筆真的用在女兒身上而不被認列。連公司清算費用近70萬元,法院也認為跟扶養女兒無關。
最後真正被認列可以抵銷的,只剩下醫療費11,051元、手機購置費34,560元,還有電信費。電信費也不是照陳先生主張的每月2千多元全額計入,法院對照臺北市家庭收支調查的資通訊支出比例,換算下來一個月只能抵900元,40個月合計3萬6千元。三項加起來81,611元,對比原本積欠的54萬元,連零頭都不到,陳先生仍須賠付458,389元。至於他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的部分,因為王小姐後來已經自行撤回執行聲請、程序終結,這部分主張已無實益,同樣遭到駁回。
規劃啟示
按月給付的扶養費一旦裁定確定,就是一筆長期且持續累積的義務,拖欠一個月跟拖欠一年半,金額差距是好幾十倍。與其等到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才回頭整理單據,不如從裁定確定那天起,就把每個月的給付排進固定的現金流規劃,當成跟房貸、學費一樣的固定支出項目來管理。
如果認為自己額外負擔了子女的必要開銷、日後想主張抵銷,平常就該留存單據並清楚標示用途,還要分清楚「必要生活支出」跟「非必要消費」。法院是拿政府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數據當比對基準,高單價手機、頂級信用卡消費、移民顧問費這類支出,通常不容易被認定跟扶養必要性有關。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的財務安排,最好把每月固定給付跟臨時性大筆支出分開處理,前者列為固定支出,後者留下書面同意或收據佐證,才不會事後各說各話。
結語
陳先生想用多年累積的各種花費一次抵銷積欠的扶養費,法院逐筆審查後,能認列的金額連兩成都不到。扶養費裁定一旦確定,就是白紙黑字的長期負擔,提前規劃按月給付,遠比事後翻找單據來得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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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扶養費裁定確定後,可以拿自己額外花的錢去抵銷積欠的扶養費嗎?
可以主張抵銷,但法院只認列真正屬於子女必要生活支出的部分,本案中僅醫療、手機、電信費獲准抵銷,其餘多數主張都被駁回。
幫子女出的旅遊費、移民顧問費算不算扶養費的必要支出?
通常不算。法院是以政府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消費支出」項目為基準,旅遊、移民顧問費等非屬必要生活範疇的支出,不容易被認列可抵銷扶養費。
同住期間幫忙付的保母費、學費,離婚後可以主張是單方代墊嗎?
不容易。法院認為同住期間本來就會依各自能力共同分擔家用,若無法舉證對方完全沒有分擔,就不能事後主張是單方代墊。
積欠扶養費被強制執行,對方後來撤回聲請,還能繼續打官司排除執行嗎?
不行。強制執行程序一旦因撤回而終結,原本要求排除執行力的訴訟就失去實益,法院會認定沒有理由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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