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解金900萬,子女還能再請求扶養費嗎?一場纏訟五年的官司
困境
陳先生與前妻在2020年(民國109年)1月透過法院和解離婚,膝下育有一名兒子。和解筆錄第二項約定,陳先生一次給付900萬元,第七項則載明前妻同意「不再以自己名義或子女名義」向陳先生請求扶養費。陳先生原以為這筆錢已經把未來的扶養義務一次算清。
沒想到,兒子後來透過母親(法定代理人)另外提起訴訟,要求陳先生自2021年8月起,每月再給付2萬元扶養費,直到兒子成年(民國121年,即西元2032年)為止。一審法院准許這項請求,陳先生因此展開長達數年的抗告之路,案件在地方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回發回、更審,前後歷經三次最高法院裁定,纏訟超過五年才落幕。
問題剖析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父母之間關於扶養費分擔的約定,能不能拘束子女?法院一路維持一貫見解——父母內部的協議,只是彼此分攤的約定,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子女本身並非和解筆錄的當事人,不受該約定拘束。單看這一點,陳先生的抗告理由原本站不住腳。
扭轉局面的關鍵,是「清償」的舉證。陳先生提出證人(前妻在另一案件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出庭證稱,當初900萬元的和解金額,其實已經把扶養費算在內,雙方是拿房地價金與扶養費互相折抵才談出這個數字。前妻另在其他書狀中也曾自陳,如果免除陳先生每月2萬元扶養費,房地和解金額可以維持900萬元。這些交叉證據讓法院認定,其中300萬元性質上屬於扶養費預付款,已由前妻代為受領。加上陳先生另外支付的106萬5,588元學費與雜費,累計已付超過406萬元,遠高於法院計算陳先生應負擔的256萬元(以每月2萬元、扶養至兒子18歲共128個月計算)。既然債務已經清償完畢,法院最終駁回兒子的請求。
規劃啟示
離婚協議牽涉子女撫養時,金額的用途分類要寫清楚。和解筆錄若把房地分配款與扶養費混在同一筆金額裡,日後容易衍生爭議,不如在協議中逐項列明哪部分是扶養費預付、哪部分是財產分配,並保留付款明細與收據,避免多年後還得靠證人證詞回頭拼湊。
其次,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替子女拋棄扶養請求權,這是法律上的鐵律。規劃離婚財務安排時,與其寄望協議條款能一勞永逸擋掉未來的扶養費請求,不如把重心放在如何證明義務已經履行:每一筆給付都留下轉帳紀錄、註明用途,才是保護自己的實際作法。
最後,家庭資產與收入落差也會影響扶養費分擔比例。本案法院審酌雙方所得與財產總額,最終裁定以1比2的比例分攤,資產較豐厚的一方負擔較重。及早盤點家庭財務結構、了解可能的分擔邏輯,能讓離婚協商更貼近實際負擔能力,減少日後翻案的空間。
結語
這起案件從一審打到最高法院,來回發回三次,耗時超過五年,最後關鍵不在法律見解的對錯,而在陳先生是否能拿出清楚的付款證據。扶養費這類長期義務,留一份完整的紀錄,往往比事後爭辯條款文字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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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離婚時給的和解金,可以取代日後的子女扶養費嗎?
父母之間的約定只是內部分攤協議,不能免除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但若能證明和解金已包含扶養費預付並經對方受領,仍可主張抵充已清償部分。
扶養費已經多付,還能主張抵扣嗎?
可以。只要能提出轉帳紀錄、收據等具體證據,證明已支付的金額用途是扶養費,法院會將該部分從應付總額中扣除。
父母離婚後,扶養費分擔比例怎麼算?
法院會參考雙方所得與財產狀況、實際照顧子女的勞力付出等因素,按比例分擔;資產或收入較優的一方通常負擔較重比例。
離婚協議的扶養費約定,子女本人受拘束嗎?
不受拘束。子女並非協議當事人,父母私下約定由一方負擔扶養費,僅是內部分攤,子女仍可另向未任親權的一方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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