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領4,060元年金撐不起晚年,士林地院一場扶養費爭訟劃出子女分擔的界線
困境
陳老太太育有三名子女,長子早逝,如今僅剩相對人與另一名子女。她名下沒有財產,每月僅靠4,060元老年年金過活,行動不便得靠輪椅代步。113年2月間她的腳掌出現傷口,身邊子女發現時傷勢已經泛黑,緊急送醫住院。3月12日,相對人卻用垃圾袋打包她的衣物,將她送往桃園一間私立仁愛之家,機構因傷勢過重拒絕收住,相對人才帶她回醫院治療,卻在3月15日不顧蜂窩性組織炎仍在惡化執意辦理自願出院,連健保卡都丟給醫院社工便離開。此後照護責任全落在另一名子女身上。
問題剖析
家事法院認定陳老太太確有受扶養必要,相對人與另一名子女同為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應共同分擔費用。抗告人主張應以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6,226元計算,法院卻認為她已入住桃園長照機構,住宿餐食多已內含在機構費用裡,不宜再套用一般家庭消費水準;加上兩人所得都不高,相對人113年度所得僅41,499元、114年度掛零,另一子女約9萬多元,法院改依衛福部最低生活費標準,酌定每月所需18,000元,扣除年金與健保費後,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即每月8,441元。抗告人另主張相對人有勞保勞退累積、配偶名下有房產,法院則指出扶養義務要看現時可支配所得,推測性資產不能當依據,證據不足部分一併駁回。
規劃啟示
扶養費的計算基準會隨受扶養人的實際居住地與生活型態變動,不能只套用戶籍地或單一統計數字;一旦入住長照機構,生活費估算方式就得重新調整。子女間的扶養責任分配,法院看的是各自現時所得與照護參與度,而非推測或潛在財力,家庭平常就該把收入狀況、照護分工說清楚,留下可查證的紀錄。老年年金、健保、長照機構費用這些固定支出常被低估,提前規劃退休金與長照保障,能減少子女間因負擔比例爭執而傷感情的機會。
結語
法院最終維持原裁定,相對人每月給付8,441元,直到抗告人身故為止。晚年照護是一筆長期且逐年變動的支出,與其等爭訟才釐清責任歸屬,不如趁早把扶養與照護安排談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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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扶養費要用戶籍地還是實際居住地的消費水準計算?
法院會依受扶養人現時實際居住與生活型態認定,若已入住長照機構,住宿餐食多已內含在機構費用中,不會逕用一般家庭平均消費支出計算。
子女間扶養費怎麼分配比例?
法院會綜合考量各扶養義務人現時所得、經濟能力與實際照護參與程度,所得較高、照護參與較少者通常分擔比例較高。
父母名下沒有財產,子女還有扶養義務嗎?
受扶養人只要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即使名下無財產,子女依法仍是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須按能力共同分擔扶養費。
扶養費金額不夠用,可以要求提高嗎?
可以聲請調整,但法院會依雙方現時所得、生活必要支出及最低生活費標準重新酌定,並非單方主張即可提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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