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40年、89歲老父聲請扶養費為何遭法院駁回

幸福家庭的財務規劃 Photo by Ivan S on Pexels

困境

89歲的老先生一個人生活,名下沒有財產,每月收入只剩老人津貼。他去申請低收入戶證明,卻因為名下還有兩名有謀生能力的子女而被社會局駁回。無奈之下,他向法院聲請,要求兩名子女老大、老二每月給付扶養費2萬4,455元。

老大、老二在1、2歲時,父親就與他們的母親分居,之後兩人離婚,此後長達40年,老先生沒有再與子女聯絡過。他在庭上說曾經寄錢給前妻,但都被退回;只是這件事拿不出任何證據,法院並不採信。

老二失業多年沒有收入,平常靠老大接濟生活。老大自己也不輕鬆,除了要扶養年邁的母親,還有和前妻所生的兩名未成年子女要養,115年12月前每月得付8,000元扶養費,116年1月起漲到1萬5,000元。

問題剖析

這件案子的爭點在民法第1118條之1。以前扶養義務接近「絕對」,只要是直系血親,子女成年後大多得扶養父母。99年這條文修正後,多了彈性:如果父母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法院這次認定,老先生在子女年幼時就已未盡扶養責任,而且40年沒有聯繫,情節重大,因此依法免除老大、老二兩人的扶養義務。老先生聲請的每月2萬4,455元扶養費,也就跟著被駁回。

法院這次審查的重點,放在老先生過去有沒有善盡扶養責任,至於他現在名下沒有財產、沒有收入,終究是後話。

規劃啟示

這個案子提醒的財務規劃重點,其實在於老年經濟安全不能只靠子女。社會救助的低收入戶認定,會把有謀生能力的直系血親算進審查範圍,一旦子女有收入,父母端就很難單靠申請補助過活。

中壯年時期如果提早規劃退休金、儲蓄或保險,等於替自己的老年生活留一條不依賴他人的路。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責任分配,也建議趁早用書面或家族協議釐清,避免日後對簿公堂時各說各話,卻拿不出證據。

結語

這起案件最後,法院站在「先盡責任、才有請求權」的立場做出裁定。對已經成年、經濟獨立的家庭來說,及早規劃自己的退休財源,會比晚年寄望子女扶養來得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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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父母沒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子女成年後還有扶養義務嗎?

不一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父母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本案的老先生就因此被免除。

父母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為什麼會因為子女而被拒絕?

社會救助審查會把有謀生能力的直系血親列入計算,只要子女有收入,父母端就可能無法通過低收入戶資格,本案老先生便是如此。

家庭成員間的扶養責任,可以事先講清楚嗎?

可以透過家族協議或書面約定,把扶養責任分配寫清楚,避免像本案一樣雙方各說各話卻拿不出證據,最後只能靠法院認定。

退休後如果不能仰賴子女扶養,還有哪些經濟來源?

及早規劃退休金、儲蓄與保險,能讓老年生活不必單靠子女;本案老先生晚年僅剩老人津貼,顯示提前規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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