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染毒又盜刷十萬、變賣金飾,她如何獨力扛下兩個孩子的生活費
困境
陳女士與林先生民國106年5月結婚,婚後生了兩個兒子。112年間,陳女士發現先生有吸毒行為,那時候她還想努力挽回,多次溝通盼先生戒毒,但先生始終沒有改變。114年4月底,她在家中發現毒品晶體粉末的包裝,才確定先生仍在使用毒品。為了不讓孩子接觸毒品,陳女士帶著兩個兒子搬離原本的住處,自己在外租屋。
分居之後,陳女士名下有台車原本是給先生使用,為了張羅孩子的生活開銷,她決定把車賣掉,沒想到車商從引擎蓋的夾層裡翻出不明毒品。更早之前,113年間,先生未經同意盜刷了陳女士的信用卡,金額達新台幣10萬元,還把家中存放的金飾偷走變賣。這些事,陳女士後來都對先生提起了刑事告訴。
先生原本是保險業務員,但從112年左右開始,整天在家滑手機、打電動、吸毒,不工作也不照顧家庭,家中經濟與孩子的照顧責任幾乎全落在陳女士一人身上。
問題剖析
本案的法律爭點在於離婚事由是否成立,以及親權該歸屬何方。法院審酌雙方對話紀錄、租屋契約、地檢署傳票等證據,加上被告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應訊,依法視為自認原告主張的事實為真,認定婚姻已生破綻且無回復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
親權部分,法院委請社工進行訪視,評估陳女士具備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與監護意願,加上她是兩個孩子的主要照顧者、親子關係良好;反觀被告行蹤不明、未負擔照顧責任,因此法院將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判由陳女士單獨行使。
扶養費計算則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34,952元)為基礎,再考量雙方實際所得(陳女士113年所得86萬餘元、114年所得110萬餘元,被告所得皆為0),最終酌定每名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為3萬元,由雙方平均分擔,被告需按月給付每名子女1萬5千元,直到成年為止。
規劃啟示
這個案例反映出幾件財務規劃上該提前想的事。
第一,共同帳戶與信用卡的使用權限要有界線。配偶盜刷信用卡的情況並不罕見,若能設定消費通知、額度上限,或定期核對帳單,能及早發現異常。
第二,單親後的家庭現金流要重新盤點。當一方成為主要照顧者,收入結構、保險保障、緊急備用金都需要重新試算,扶養費能否到位,也建議搭配薪轉帳戶或強制執行等機制作為後盾。
第三,家中貴重物品如金飾、保單、有價證券,若涉及共同財產,建議留存清單與憑證,一旦發生糾紛才有依據。
第四,扶養費金額並非一成不變,法院會依主計總處公布的消費支出數據與雙方經濟能力浮動計算,家長平時就該掌握子女成長各階段可能增加的教育、醫療支出,預先規劃儲蓄或保險。
結語
陳女士最終取得兩個兒子的單獨親權,也為孩子爭取到每月合計3萬元的扶養費。但這場官司走到這一步,她已經獨自撐了至少兩年。財務規劃不是等到婚姻走到盡頭才開始,帳戶透明、資產有清單、子女教養費用有預估,遇到變故時才不會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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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配偶染毒可以列為離婚事由嗎?
可以。像本案法院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審酌配偶染毒、不工作、盜刷信用卡等具體事證,認定婚姻已生破綻無法回復,判准離婚。
子女扶養費怎麼計算?
法院常以主計總處公布的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基礎,再依父母雙方實際所得能力調整分擔比例,並非固定金額。
對方盜刷信用卡、偷拿家中金飾,可以當離婚證據嗎?
可以,配偶未經同意盜刷信用卡或竊取變賣財物,屬於破壞婚姻信任的重大事由,法院會列入認定婚姻是否破裂的具體事證。
單獨行使親權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法院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評估親職能力、時間、照護環境與意願,並考量誰是子女實際的主要照顧者,而非單看父母何方經濟較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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