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行負責人週轉不靈欠銀行3萬多元,違約金一路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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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高先生在宜蘭經營一間登記為個人商號的小商行,向銀行辦理週轉金貸款,約定年息5.96%。生意周轉出現狀況,還款漸漸跟不上,積欠本金新臺幣3萬4989元遲未清償。銀行多次催討未果,依小額訴訟程序告上法院,民國115年6月29日開庭,7月2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判決確定。
問題剖析
案件金額看似不大,利息與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卻很傷。法院判決高先生除了要付3萬4989元本金,還要從114年12月4日起按年息5.96%計付利息;115年1月5日之後只要仍未清償,還要疊加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本利率的10%加計;逾期超過6個月,直接跳到20%,拖越久負擔越重。關鍵在於這間商行的登記型態是個人獨資商號,不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商業債務在法律上就是高先生個人的債務,銀行可以直接對他個人的財產求償,沒有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切割的保護。
規劃啟示
不少自營業者以為店名掛在商行下,債務就跟自己的個人財產脫鉤,實際上只有登記為公司組織才有股東有限責任的保護,個人商號、合夥商行的負責人要對商業債務負完全清償責任。手上有週轉貸款的自營業者,平常就該把契約上的利率、違約金級距記清楚,一旦現金流出現缺口,及早跟銀行協商展延或部分清償,比放著讓違約金從10%跳到20%划算得多;手上若有閒錢,提前清償利率較高的週轉金貸款,通常也比拖著慢慢還省下更多利息支出。
結語
高先生這件小額訴訟案提醒經營小生意的人,商業週轉金一旦拖欠,利滾利加上違約金,連訴訟費都得自己吸收。個人商號沒有公司的責任區隔,債務處理要趁早,拖越久代價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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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個人商行(商號)老闆欠債,要用自己的錢還嗎?
個人商號沒有獨立法人資格,負責人對商業債務負完全清償責任,銀行可對負責人個人財產求償,和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不同。
銀行貸款逾期不還,違約金怎麼計算?
多依契約約定,逾期時間愈長違約金比率愈高,如本案逾期6個月內按利率10%加計,超過6個月跳到20%,拖越久負擔越重。
貸款快還不出來時該怎麼辦?
及早主動聯繫銀行協商展延或部分清償,比放著不管、等被告上法院後違約金持續墊高划算許多。
個人商號和有限公司在債務責任上差在哪裡?
有限公司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負責,個人商號則沒有這層保護,商業債務等同負責人的個人債務,須以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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