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路口車禍驟逝,子女求償逾900萬,為何法院判「一毛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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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民國114年8月10日凌晨5點33分,宜蘭一處路口發生一起意外,奪走了吳老太太的性命。她騎著微型電動二輪車行經閃光紅燈路口,準備左轉;同一時間,楊先生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同一路口,遇到的是閃光黃燈。兩車正面相撞,吳老太太當場人車倒地,送醫搶救仍不治,於當日上午7點45分因創傷性休克過世。
留下的長子、次子與女兒都已成年,一夕之間喪母。三人依侵權行為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長子求償329萬4,417元(含醫療費2萬6,627元、喪葬費26萬7,790元、精神慰撫金300萬元),次子與女兒則各自求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乍看之下,這是一起責任明確、金額也算清楚的交通事故案件。
問題剖析
法院審理後認定,楊先生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時確實有未減速、超速的過失,但吳老太太騎車經過閃光紅燈路口時,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才是肇事主因。鑑定與法院最終都認定吳老太太應負七成過失責任,楊先生僅負三成。
三名子女原本主張的損害,長子部分經法院酌定為179萬4,217元(醫療費2萬6,427元、喪葬費26萬7,790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次子與女兒的精神慰撫金也各自從300萬元酌減為150萬元。乘上三成的過失比例,楊先生應賠償的金額分別剩下53萬8,265元、45萬元、45萬元。
讓求償金額變成負數的關鍵,是三人先前已各自領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66萬8,900元、66萬8,900元、66萬8,899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這筆保險給付要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從應賠金額中扣除。扣一扣,三人應得的金額全部變成負數,法院最後駁回全部請求,訴訟費用也要自行負擔。
規劃啟示
這起案件提醒幾件事。第一,強制險理賠金不是額外拿到的錢,一旦對方要負賠償責任,強制險給付會先抵充賠償金額,不會疊加計算。家庭若只靠強制險因應意外風險,實際能動用的資金可能遠低於原本想像。
第二,過失比例會直接影響最終可求償金額,不是對方有錯就能全額拿到賠償。行人或騎士自身若也有違規情形,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按比例扣減,家庭理財規劃不宜把意外賠償當成穩定收入來源。
第三,補強保障應趁平時規劃,而非事故發生後才處理。第三人責任險、意外險或壽險等商業保險,可以補上強制險與過失相抵之間的落差,讓家庭遭遇突發變故時不至於求償無門又缺乏保障。
結語
三名子女痛失母親之後,還得面對訴訟耗時、求償金額最終歸零的結果。強制險理賠金會抵充賠償責任、過失比例也會層層扣減,這兩件事合在一起,決定了家庭最後能拿到多少錢。事前弄清楚保障之間的抵充關係、視情況補足商業保險,才能在意外發生時少一分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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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領到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後,還能再跟肇事者求償嗎?
可以求償,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已領的理賠金會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先扣除,實際能再拿到的金額可能大幅縮水,甚至變成歸零。
車禍雙方都有過失,賠償金額怎麼算?
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按雙方過失比例扣減賠償金額,例如本案騎士自負七成過失,對方僅需依三成比例負賠償責任,金額因此大幅減少。
家人車禍過世,子女可以求償哪些項目?
子女可依民法第192、194條請求已支出的醫療費、喪葬費,以及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慰撫金,但實際金額仍須法院審酌情節與過失比例後核定。
只靠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障夠嗎?
強制險理賠金會被計入賠償金額中先行扣抵,一旦扣除完仍可能求償無門,建議另外規劃第三人責任險或意外險補足保障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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