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簽發本票45萬元未還,年息16%起算:從一紙本票裁定看連帶清償的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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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114年3月12日,毛先生與黃先生共同在一張本票上簽名,票面金額45萬元,交付給一家租賃公司,約定到期日訂在115年5月18日。到了到期日,租賃公司依約提示票據,卻只收到部分款項,尚有39萬2,599元遲遲沒有清償。租賃公司於是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在115年8月20日裁准,兩人須連帶清償39萬2,599元,並自到期日起以年息16%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訴訟費用1,500元也由兩人連帶負擔。

問題剖析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審理的重點只在票據形式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並不會實質審查兩人與租賃公司之間原本的借貸或交易關係。這代表只要票據本身沒有問題,債權人聲請裁定的速度會比一般訴訟快上許多,發票人幾乎沒有太多攻防空間,除非另外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另一個關鍵是「共同簽發」的法律效果。毛先生與黃先生兩人一起在票上簽名,依票據法規定屬於連帶債務關係,租賃公司可以擇一或同時向兩人求償全部票款,不會因為其中一人先繳了一部分,另一人就跟著減輕責任,一直到39萬2,599元全數清償為止,兩人的連帶責任才會消滅。

年息16%接近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定上限,這也是本案清償壓力持續升高的原因之一,若遲遲沒有清償,光是利息就會逐月墊高,讓還款壓力越滾越大。

規劃啟示

與人共同簽發票據或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前,最好先確認自己是否真的有能力承擔全額清償責任,而不是只評估「應該不會輪到我」。本票一經簽發,效力等同於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跟一般消費性貸款要先經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的情況不同,發票人的緩衝空間相對有限。

若手上已有高利率的票據或借款尚未還清,可以優先盤點利率高低,把年息偏高的債務排在優先清償順序,減少利滾利的侵蝕。同時建立三到六個月生活費的緊急預備金,遇到臨時周轉需求時才不必再仰賴利率偏高的融資管道。

如果真的已經逾期,及早主動與債權人聯繫協商分期或展延,往往比等到裁定送達後才處理,多爭取一些迴旋空間。

結語

一張本票,兩個簽名,牽動的是全額連帶清償的法律效力。在簽下名字之前,把清償能力、利率條件都算清楚,才不會讓一時的資金周轉,變成長期的利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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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本票裁定是什麼,跟一般法院訴訟有什麼不同?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只審查票據形式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不審實質債務關係是否存在,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即可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比一般訴訟快速許多。

跟別人一起簽本票,將來要負什麼責任?

共同簽發人對票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人請求全額清償,不會因為其中一人先還了部分金額就自動免除另一人的責任,直到全部清償為止。

本票利息可以約定多高?

本案裁定的利息是按年息16%計算,接近法定利率上限。簽發本票時若沒特別留意利率條款,一旦逾期未還,利息會持續累積,增加清償負擔。

收到本票裁定後該怎麼辦?

收到裁定後10日內可提抗告,若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可於20日內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否則應盡快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式,避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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