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為「乾兒子」的醫藥費簽下16張本票,一年後才提撤銷,來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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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陳先生與阿明結識於某一年,兩人以父子相稱,阿明甚至搬進陳先生家中同住一年多。分開沒多久,陳先生開始接到一連串陌生訊息:先是有人自稱是阿明的學弟,說阿明身心俱疲、需要幫忙;接著又有人自稱是阿明的同學,甚至冒充檢察官身分,說阿明胃出血、正在加護病房搶救,要陳先生匯款支應醫療費;沒多久,自稱阿明叔叔的人也加入催款行列。陳先生被這一連串消息打亂陣腳,同意「贈與」林先生(據稱代墊了阿明醫療費的人)一筆錢,前後分兩次開立16張本票,每張面額6萬到7萬元不等,到期日從隔年年中一路排到三年後年初。事後陳先生才發現,阿明根本沒住院,那些「加護病房」「胃出血」全是編出來的。
問題剖析
陳先生察覺受騙後,想循法律途徑撤銷這16張本票背後的贈與關係,官司卻沒有他想的順利。第一個卡關點在於:詐騙他的是林先生以外的第三人,依民法第92條規定,若詐欺出於第三人所為,除非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有詐欺情事,否則陳先生不能對林先生撤銷意思表示——而這點陳先生完全沒能舉證。第二個更致命的問題,出在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法院從陳先生自己與對方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裡,查到他在對方説法露出破綻後不久,就已經傳訊息說對方「演技一流」「安排得天衣無縫」,顯示他早就知道被騙,卻一直拖到起訴狀送達才正式表態撤銷,已經超過民法第93條規定的一年除斥期間。同一件官司裡,陳先生另外還想討回代墊給林先生的100萬元購地款,同樣因為舉證不足——款項實際上是從林先生自己帳戶匯出,代辦匯款的人也是受林先生授權——而敗訴。
規劃啟示
情感關係常常會讓人放下平常該有的戒心,尤其是「情同父子」「情同家人」這種沒有法律關係、卻投入真感情的連結,一旦對方或第三方利用同情心要求金援,很難在當下冷靜判斷真假。遇到急難就醫這類求助訊息,先求證再匯款是基本原則:直接聯繫本人,或撥打醫院代表號查詢住院紀錄,而不是只靠陌生帳號傳來的訊息行動。若已經簽下票據或轉出款項才發現受騙,發現當下就該儘快諮詢律師,民法上多數撤銷權都有除斥期間限制,拖延等於自動放棄權利。此外,親友之間若有代墊、代付款項的往來,無論金額大小,最好留下書面約定或至少在匯款上註記用途,避免日後各執一詞、對金流各有解讀。
結語
陳先生前後開出的16張本票,最終法院認定全數有效;代墊的100萬元購地款,也因為舉證不到位而討不回來。發現受騙的那一刻,他其實還有一年時間可以行使撤銷權,卻選擇先觀望、拖到官司才正式表態,除斥期間就這樣用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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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如果發現自己是被詐騙而簽下本票或轉帳,多久之內可以主張撤銷?
民法規定,發現受詐欺後大約只有一年可行使撤銷權,超過除斥期間即使真的受騙,法院也難認撤銷有效,陳先生就是因為拖過一年才正式表態而敗訴。
錢是被第三人騙走的,能不能要求收錢的那個人(不是騙子本人)吐出來?
若詐欺是第三人所為,依民法規定除非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有詐欺情事,否則收款人不需負責,舉證責任在主張受騙的一方,陳先生便因未能證明而敗訴。
幫朋友或家人代墊款項,事後想要回來,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代墊款項若沒有留下書面約定或匯款用途註記,事後很難證明金流性質與返還義務,陳先生代墊購地款的部分就因舉證不足,連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都主張不成而敗訴。
遇到親友或熟人聲稱急難就醫要求匯款,該怎麼確認真假?
最保險的做法是直接聯繫本人或撥打醫院代表號查詢住院紀錄,不要只靠陌生帳號或自稱親友、醫師、檢察官的訊息轉帳,陳先生的案例就是因為輕信這類訊息才簽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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