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付1萬借據,撐三期就斷頭:27萬元清償官司教我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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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民國113年1月20日,鄔先生向石先生借了30萬元,雙方說好從113年2月15日起,每月15日還1萬元,分期攤還到全部清償為止。前三期都準時入帳,石先生也沒多想什麼。沒想到到了113年5月15日這一期,鄔先生和同案的張小姐就再也沒有匯過款,尚欠的27萬元本金一直掛在那裡。石先生催了幾次,甚至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清償,對方仍是相應不理。無奈之下,他委任訴訟代理人,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及利息。到了開庭那天,鄔先生與張小姐都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答辯自己的立場。
問題剖析
這起案件的核心,是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後,借用人到底有沒有依約清償。石先生提出借據作為證據,證明雙方確實約定了借款金額與分期方式;依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借用人本就負有依約返還同種類、同數量款項的義務。因為被告經合法通知卻沒到庭,也沒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需要石先生再花力氣逐筆舉證遲延紀錄。利息部分,雙方當初沒約定遲延利率,法院便依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203條,以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從113年5月16日起算到清償日止。最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27萬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讓石先生日後聲請強制執行時多一層保障。
規劃啟示
親友間借款,常常因為關係熟稔就省略了白紙黑字的約定,或是約定了卻沒有寫清楚違約後果。這個案例提醒,不管借款對象是誰,借據上最好載明借款金額、分期時程、遲延利息計算方式,甚至加上保證人或擔保條件,避免日後求償時只能單靠一紙借據打官司。出借前也該評估對方的還款能力與信用狀況,不要單憑交情就把大筆現金借出去。若是自己有短期資金需求,與其向親友周轉、事後還不出來傷了感情又鬧上法院,不如提前規劃緊急預備金,或透過正式管道申辦分期,把還款壓力控制在自己能承受的範圍內。
結語
30萬元的借款,撐過三期就斷了頭,剩下27萬元本金加上兩年多的法定利息,換來的是一張民事簡易判決和一場沒有人出庭的官司。對出借人來說,這筆錢能不能拿回來,還得看後續強制執行的結果;對借款人來說,一紙借據加上缺席應訴,等於把主張的機會都讓給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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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朋友借錢不還,可以怎麼追討?
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若對方仍不清償,可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若對方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法院可依一造辯論逕為判決。
借款契約沒有寫利息,法院會怎麼算?
若雙方未約定利率,依民法規定以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自借款人遲延清償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被告不出庭應訴會怎樣?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爭執,法院可依法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的事實,逕為不利被告的判決。
親友借款要怎麼做才能避免糾紛?
借據上宜載明借款金額、分期時程與遲延利息計算方式,並先評估對方的還款能力,降低日後求償困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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