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變贈與?父傳子土地案,遲來三十年的退稅申請為何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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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王先生(化名)於民國77年至79年間,陸續以他人名義為兒子購置多筆不動產,登記原因寫的是「買賣」,但資金實際上出自王先生本人,未見兒子支付對價。稅捐機關查得資料後,認定這是王先生以自有資金無償為兒子購置財產,屬於贈與行為,王先生因而自行補報77年度及79年度贈與稅,前後繳納約174萬元與1,264萬元。此外,82年間王先生又自行申報贈與一筆桃園的土地應有部分予兒子,並繳納稅款約130萬元,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時隔逾三十年,王先生於112年至113年間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主張依據兒子過世後遺產稅事件的另一件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法院曾認定他與兒子之間就這些土地的法律關係其實是「借名登記」而非贈與,因此請求退還當年繳納的三筆贈與稅,甚至要求返還已用實物抵繳的土地。
問題剖析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得申請退還不受5年時效限制;但若是納稅義務人自己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令錯誤,仍須在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本案法院認為,借名登記協議書的存在及其與兒子間的真實法律關係,王先生自己知之甚詳,卻在申報贈與稅時未曾主張或提出,屬於他自己「漏未查明或曲解」,並非稅捐機關依職權查知之範圍,不能算是政府機關的錯誤。同樣地,其中兩筆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可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也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提出證明,王先生當年申報時並未主張,稅捐機關自然無從適用免稅規定。三筆贈與稅分別於82年、85年、82年繳清,早已逾越5年的申請退還期限,法院因此駁回其上訴。
規劃啟示
家族間移轉不動產,究竟屬於贈與、借名登記或信託,法律效果與稅負天差地遠,應在移轉當下就依實際約定精確申報,並保留書面協議、資金流向等完整證據,而非事後才回頭主張真實法律關係。若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稅項目,也應在申報時同步提出證明文件,避免錯失適用優惠的機會。稅捐相關的退稅或更正請求,通常有明確的時效限制,一旦逾期即難再爭取,因此財產移轉前的稅務規劃與諮詢,遠比事後補救來得關鍵。
結語
本案提醒我們,家族資產移轉牽涉法律關係認定與稅務申報的雙重專業,任何一步的疏漏都可能造成數十年後也無法挽回的稅負與時效損失,及早諮詢專業規劃絕對是最務實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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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家人之間出資買房,會被認定是贈與嗎?
若資金確實由一方無償提供、無對價流動,且未依實際約定(如借名登記)如實申報,稅捐機關可能依查得事證認定為贈與,須課徵贈與稅。
溢繳的贈與稅可以申請退還嗎?有時效限制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屬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者得不受時效限制申請退還;但屬納稅義務人自己認定錯誤者,仍須於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逾期不受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可以免徵贈與稅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符合要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可免徵贈與稅,但須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主動提出土地屬性等證明文件,稅捐機關才能適用。
借名登記與贈與在稅務上有何不同?
借名登記僅為名義上信託,實質所有權仍歸出資人,原則上不生贈與稅問題;但若未即時申報或留存協議證據,事後才主張常因舉證與時效困難而難獲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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