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投資分得的董監酬勞算收入不算投資,一家資產管理公司補稅又挨罰上看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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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某資產管理公司107年度以前,把轉投資取得的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直接算進「長期性投資」科目裡當減項處理,沒有另外申報成收入。108年度也是同一套做法——公司代表人林先生名下這家公司,當年從轉投資的甲公司、乙公司合計領到董監酬勞711萬1,798元、員工酬勞474萬1,199元,加起來1,185萬2,997元,申報書上完全看不到這筆錢的蹤影,營業收入淨額申報0元,非營業收入只填了利息收入247元。

國稅局後來調閱課稅資料歸戶清單,發現這筆1,185萬2,997元從未入帳課稅,去函要求提示完整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公司起初申報時附的簽證報告書缺了第8到14頁,直到被要求補件,才在110年12月補交完整版本,上面才寫著長期投資項下有這兩筆酬勞。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91萬1,071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按所漏稅額220萬3,191元處以0.8倍罰鍰176萬2,552元,後來考量公司已繳部分稅款且屬初犯,改處0.72倍158萬6,297元。

問題剖析

公司主張,簽證報告書第8頁早就寫明這兩筆酬勞,算是已經充分揭露,不該被當成漏報處罰。但法院查出,公司申報當下根本沒附上那幾頁,目錄雖然列了,內容卻是空的,國稅局光看申報書上營業收入0元根本無從得知有這筆錢存在。這是本案第一個爭點:揭露要看申報當下實際提交的文件,不是事後補齊就回溯生效。

第二個爭點更關鍵。財政部97年11月19日令早已明定,法人股東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領的酬勞屬應稅其他所得,不是投資成本的減項。而公司106年度處理同性質酬勞時,是把它列在營業收入下正常申報,顯示公司並非不懂這個道理,只是108年度換了做法。法院因此認定,公司對漏報並非全無過失,即便不是故意,也有應注意卻未注意的疏失,罰鍰因此站得住腳。公司想拿107年度沒被查到、也沒被罰,來類推108年度不該罰,法院也不採,理由是稅是按年度各自認定,某一年沒查到不代表下一年可以比照辦理。

規劃啟示

企業或家族控股公司若有轉投資布局,拿到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在稅務上通常會被視為應稅所得,不能單純算進投資成本去沖抵,這點在做整體稅務規劃時要先確認清楚,尤其涉及財政部函釋或行政解釋時,不能單憑會計處理慣例判斷。

申報時的揭露也要落實到申報書本身,附件寫了什麼,若沒有一併檢附完整內容,稽徵機關看不到,等於沒揭露。同一筆收入,今年跟去年處理方式不一致,或某年沒被抽查到,都不能當作免罰或減罰的依據。每個年度都要重新檢視申報是否合乎當年應遵循的規定。

結語

這起案子最後,公司自己撤回本稅部分的爭議,只在罰鍰倍數上爭執,而法院維持國稅局依裁罰倍數參考表核算出來的0.72倍。轉投資收益的性質認定,是家族企業與控股公司常見的稅務盲點,提前釐清所得性質、把申報文件補齊,遠比事後纏訟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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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轉投資公司分配的董監酬勞需要繳稅嗎?

依財政部函釋,法人股東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的酬勞屬應稅其他所得,不能認列為投資成本的減項,漏報將面臨補稅及裁罰。

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裡有記載,是不是就不算漏報?

若申報時未一併檢附完整的簽證報告內容,稽徵機關看不到這筆資料,仍可能被認定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事後補交也不會回溯生效。

去年用同樣方式申報都沒被查到,今年會不會也沒事?

每個年度的所得應各自依法申報認定,過去年度沒被抽查到不代表處理方式正確,不能拿舊年度的申報方式當作免罰或減罰的理由。

不知道有相關財政部函釋,可以免罰嗎?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不知法規不能免除處罰責任,但依情節輕重,稅捐機關可能酌予減輕罰鍰倍數,是否減輕仍由個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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