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房屋補強沒執照能免房屋稅嗎?一件行政訴訟看不動產稅務規劃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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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楊小姐名下有一棟位於新北市山坡地社區的房屋,1978年11月建造完成,隔年3月就取得使用執照,稅籍紀錄完整,長期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課徵房屋稅。房子下方原本有一道違章建築駁坎,楊小姐與一名債權人之間因債務糾紛涉訟,法院確定判決要求拆除這道違章駁坎;強制執行期間,對方代為履行拆除工程,並施作新的混凝土駁坎與鐵皮圍籬補強。執行程序結束後,這項補強工程始終沒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使用執照。後來又發生土石流失情形,楊小姐另外委託建築事務所重新施作駁坎補強。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發函,要求她依水土保持法擬定水土保持計畫。楊小姐於是在114年3月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主張補強工程沒有執照,房屋完全無法使用支撐與防墜功能,應該免徵房屋稅。
問題剖析
稅捐稽徵處審查後駁回申請,理由是這棟房屋並非「受重大災害致毀損面積達整棟5成以上(免徵)或3成以上未達5成(減半)」的法定情形,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4款的減免要件。楊小姐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準備程序中變更聲明,甚至在言詞辯論期日追加備位聲明,但追加部分因牽涉的舉證與原聲明不同,法院認定有礙訴訟終結,不予准許。
法院審理後也駁回本訴。房屋稅屬於財產稅,課稅能力的認定時點是房屋建造完成之時,這棟房屋1978年建造完成、1979年即取得使用執照,早已具備房屋稅條例所稱「房屋」的課稅要件。至於補強工程是否違反建築法令、是否存在安全疑慮而導致房屋事實上不能使用,法院認為那屬於第三人(也就是代為施工的債權人)是否應負賠償責任的另一個問題,不能拿來否定房屋稅的納稅義務。法院也認定,不論補強工程有沒有申請執照,駁坎與圍籬本身已經提供支撐與阻隔的功能,楊小姐主張房屋「完全無法使用」的說法站不住腳;本案也沒有達到條例規定的重大災害毀損比例,自然沒有減免空間。
規劃啟示
持有山坡地或地形特殊的不動產,房屋稅的減免門檻是法律明文列舉的具體事由,例如重大災害達一定毀損比例,不是屋主主觀認為房屋不能用就能適用。房屋稅該不該繳,跟房屋有沒有使用執照、有沒有結構糾紛,是兩件分開的事;就算日後跟第三人有工程或債務糾紛,該向對方求償是另一條路,不能拿來當作停繳房屋稅的理由。持有這類不動產前,最好先確認稅籍現況與歷次補強工程的執照狀態,若涉及強制執行代為施工,也該同步確認完工後的行政程序有沒有補齊。遇到地質風險或水土保持問題,及早依主管機關指示完成計畫與後續程序,也能減少日後爭議的複雜度。
結語
楊小姐這起案子,從房屋稅減免申請到行政訴訟一路敗訴,問題出在房屋稅的課徵與減免要件是客觀認定,不是屋主單方陳述房屋不能用就能免稅。持有特殊地形不動產的人,與其等到稅單來了才主張減免,不如平時就把稅籍與工程執照的狀態盤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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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房屋因結構問題不能住,還需要繳房屋稅嗎?
房屋稅認定時點是建造完成時,只要房屋已符合課稅要件,即使日後因工程或第三人糾紛導致實際使用受限,仍不影響納稅義務,能不能求償是另一個問題。
山坡地房屋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減免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規定須達到重大災害毀損整棟面積一定比例,5成以上免徵、3成以上未達5成減半,不是屋主主觀認為房屋無法使用就能適用。
補強工程沒有申請建造執照,會影響房屋稅嗎?
法院見解認為工程有沒有申請執照,跟駁坎、圍籬本身是否提供支撐與阻隔功能是兩回事,不能以缺乏執照主張房屋完全無法使用而免稅。
跟第三人有工程糾紛導致房屋受損,可以拿來申請房屋稅減免嗎?
不行,法院認為第三人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屬另一法律關係,不能作為否定房屋稅課稅義務的理由,仍須先符合法定減免事由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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