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送給另一半又要回來,為何官司打贏了還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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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郭女士名下持有新北市板橋區一筆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及其上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民國112年4月10日,她把這些產權贈與給丈夫張先生,條件是張先生同意讓郭女士的兄長搬來同住。過戶登記在同年4月12日完成。後來張先生反悔,拒絕讓兄長入住,也不肯把房地歸還。郭女士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並提起訴訟,主張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訴字第29號判決她勝訴,判命張先生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郭女士。

拿到勝訴判決後,郭女士以為事情就此落幕,只要憑判決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能把房地要回來。114年4月24日她提出申請,地政事務所審查後發函要求補正: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房屋契稅繳納收據或同意移轉證明。郭女士不服,主張這只是「回復原狀」,並非新的財產移轉,不該被要求繳稅,也曾致電稅捐處確認過。但地政事務所指出,原判決主文寫的是「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仍須補正稅務文件。郭女士逾期未能補齊,申請案最終被駁回。

問題剖析

本案的爭點卡在「撤銷贈與」在法律上究竟怎麼處理。郭女士以為契約撤銷等於贈與自始無效,房地應該直接回復成她原本的所有權,不算是新的移轉行為。但法院指出,民法第412條的撤銷贈與,效力只及於債權行為,物權移轉本身不受影響,張先生依然是登記上的合法所有人。郭女士要拿回房地,法律途徑是依不當得利規定(民法第179條、第419條第2項)請求張先生把所有權移轉給她,這在法律上不算是塗銷原本的登記。

這個法律定性的差異,直接牽動稅務結果。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稅法、契稅條例規定,只要是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必須檢附土地增值稅、契稅相關證明才能辦理;至於是否課稅是稅捐機關的權責,不是地政事務所能自行豁免的事。郭女士主觀上覺得房地只是拿回來,客觀上在法律程序中卻走了一趟完整的贈與、撤銷、移轉登記流程,稅務機關便視為獨立的產權異動,各自面對稅捐評估。

規劃啟示

不動產稅務的眉角,常常藏在贈與之後的回頭路上。附負擔贈與若考慮日後可能撤回,最好在贈與前先評估清楚:一旦要回,走的是移轉登記還是塗銷登記,兩者稅負待遇天差地遠。在個人稅務規劃策略中,與其贈與後靠撤銷權補救,不如在規劃階段先想清楚附負擔條款的可執行性,或改用分年贈與、信託等其他財產移轉工具,降低日後翻案時的稅務成本與程序風險。若真的走到訴訟這一步,也該提早諮詢地政與稅務雙方意見,同步準備完稅文件,避免逾期補正而遭駁回,拖延取回房地的時間。

結語

郭女士的官司雖然贏了,卻在登記環節卡關。法律上的勝訴跟實際拿回房地之間,還隔著一道稅務程序的關卡。前端的贈與設計沒做好,後端要回頭補救時,稅負與程序成本往往比當初省下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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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撤銷贈與後,房地產權要拿回來還需要繳稅嗎?

民法上撤銷贈與只影響雙方的債權關係,房地所有權仍登記在受贈人名下,要拿回所有權須另外辦理移轉登記,稅捐機關通常仍會依移轉登記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附負擔贈與如果對方沒有履行約定,可以要回房地嗎?

可以依民法第412條行使撤銷權,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對方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回來,但這仍屬於一次新的移轉登記,並非自動回復原狀。

土地登記機關要求補正土地增值稅證明,可以不理會嗎?

不建議這麼做。逾期未依規定補正相關稅捐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直接駁回申請,等於白白拖延取回房地產權的時間。

贈與不動產前,要怎麼降低日後撤銷贈與的稅務風險?

可以在贈與前先諮詢地政與稅務專業意見,評估附負擔條款的可執行性,並考慮分年贈與或信託等其他工具,減少一旦撤銷須重新負擔稅捐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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