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同時被兩位孫子申報扶養,國稅局補稅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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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陳先生的外婆今年84歲,11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陳先生把外婆列為受扶養親屬,一口氣申報了免稅額138,000元、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14,648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5,803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7,000元,再加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申報送出後,國稅局卻查出外婆同一年度已經由表哥列報扶養,兩邊都報,系統不准重複認列,最後否准陳先生的扶養資格,核定補徵稅額106,433元。陳先生繳了其中35,477元,仍不服氣,一路打到行政訴訟,要求退稅並加計利息。
問題剖析
問題出在「同一位長輩,只能由一人申報扶養」。陳先生和表哥都是外婆的孫子,親等相同,兩人事前沒有協調好由誰申報,才會撞在一起。國稅局依照認定原則,比對雙方誰才是「實際扶養人」:表哥和外婆同住一個屋簷下,日常起居飲食、衛生照顧都在同一個地方發生;陳先生雖然提出照片、單據想證明有付錢照顧,可是仔細一看,醫療、長照的費用其實多半是陳先生的母親支付的,不是陳先生本人掏的錢,這在稅法上不能算成陳先生的扶養事實。外婆也先後出具了兩份切結書,白紙黑字寫明112年度是由表哥扶養。陳先生主張外婆失智、受表哥控制,切結書不算數,還搬出一份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認定表哥照顧能力有問題)當證據,但法院指出,那份判決做成的時間點是在112年度之後,判斷的是「表哥適不適合扶養」,跟112年度「有沒有實際扶養」是兩回事,不能拿來推翻。而外婆一直到114年才被聲請輔助宣告,112年申報當下她的意思能力並無疑義,這條路也走不通。
規劃啟示
家中長輩若同時有多名子孫符合扶養資格,建議在報稅季開始前就先坐下來把話講開,決定由誰申報,避免各自申報造成重複扣抵而被國稅局擋下。實際負擔扶養責任的一方,平時就該留意費用支付人是誰:醫療費、長照費若是由父母或其他家人代墊,最好記得轉正到自己名下支付,或至少保留清楚的資金往來紀錄,日後申報時才有憑有據。同住、日常照顧這類看得到的事實在稅務認定上分量很重,光靠探視、給紅包難以說服稽徵機關。家族內部若對長輩的照顧安排有爭議,最好趁早釐清並留下書面協議,而不是等到申報季才發現彼此都遞了同一位長輩的扶養資料。
結語
陳先生這場官司打到最後仍然敗訴。外婆平常住在表哥家,日常起居都由表哥張羅,這份同住加照顧的具體事實,比陳先生零星的探視和紅包更有說服力。家族間若能提前協調好由誰申報,這筆補徵稅額和訴訟成本原本都能省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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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同一位長輩同時被兩個子孫申報扶養,國稅局會怎麼處理?
依規定同一受扶養親屬不能由兩人重複列報,國稅局會先看雙方能否協議,協議不成則依實際扶養事證(如是否同住、負責日常照顧)認定由誰申報,另一方會被否准並可能補稅。
幫忙付長輩的醫療或長照費用,可以拿來申報扶養扣除額嗎?
要看費用實際上是由誰支付。若醫療、長照費用是父母或其他家人代墊,即使花在長輩身上,也難以算成申報人自己的扶養事實,建議付款時留下自己名下的紀錄。
長輩同住在誰家,對扶養親屬認定有影響嗎?
有。國稅局認定實際扶養人時,同住、日常起居照顧是重要參考事實,比起偶爾探視或給紅包,長期同住並負責生活照顧的一方通常較容易被認定為主要扶養人。
申報扶養親屬前,家人之間該怎麼協調比較好?
建議報稅季前先由家族內部確認誰是實際扶養人,並約定申報人選,同時保留同住、支付費用等具體紀錄,避免各自申報造成重複扣抵而被國稅局否准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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