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規避股利?劉女士遭追稅近2400萬,最終靠程序瑕疵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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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2016年5月16日,劉女士把手上46,400股某橡膠公司股份,賣給同年4月才剛成立的一家投資公司。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她只列了該橡膠公司配發的營利所得8,365元。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筆轉讓背後藏著近4,900萬元股利,確切數字49,018,036元,可扣抵稅額992,652元,因為股份易主,沒有算進她當年度的所得裡。
國稅局認定,劉女士身為該橡膠公司股東,藉股份轉讓給新設投資公司的安排規避股利所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重新核定綜合所得總額為50,415,550元,補徵稅額19,837,949元,加徵滯納金2,975,692元、利息884,889元,合計追繳逼近2,400萬元。
問題剖析
案子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雙方對規避股利所得的事實沒有太大爭議,爭點落在國稅局的補稅程序有沒有走完。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第66條之8規定,稅捐機關若要針對涉及所得主體調整的租稅規避案件重新核課,必須先報經財政部核准才能調整。這是個別防杜條款設下的程序要件,目的是避免稽徵機關單方認定規避行為就直接開單補稅。
法院查出,國稅局這次補稅完全沒有走報部核准這一關。國稅局主張,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訴願時已認定劉女士確有規避行為,等於事後補正瑕疵;法院不採,因為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職權只在審理訴願案件,不能代表財政部核准調整課稅。滯納金與利息的加徵同樣有瑕疵,這筆規避行為發生在納保法施行前,依法只有已裁罰或應裁罰的案件才能溯及適用加徵規定,國稅局從未對劉女士開出裁罰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稅局的再審之訴,原判決維持不變。
規劃啟示
大額股權在配發股利前夕轉手,容易被稅捐機關用實質課稅原則檢視,這在高資產族群的稅務規劃裡並不少見。這個案子提醒的重點落在程序本身,稅捐機關要否認一筆交易、重新歸課所得,法律替納稅人設了核准關卡。交易本身有沒有正當商業目的,永遠是第一道防線;程序瑕疵能不能救回稅款屬於事後補救,不該當成規劃時的主要依靠。涉及大額股權移轉的安排,建議動作前先評估交易實質內容能不能經得起檢驗,並保留完整的交易文件與商業理由紀錄。
結語
這起案子從2016年的股權轉讓,打到2026年最高行政法院再審駁回,前後近十年。劉女士最終免除了這兩千多萬元的追繳,原因出在稅捐機關少走了一道法定程序。稅務爭訟同時牽涉事實認定與程序合法性,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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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股權轉讓可以避開股利所得稅嗎?
股權轉讓若被稅捐機關認定是為規避股利所得而安排,會依實質課稅原則重新核課,如本案國稅局原本補徵近2400萬元稅款,只是最終因程序瑕疵被撤銷。
稅捐機關認定租稅規避,補稅程序有什麼限制?
涉及所得主體調整的租稅規避案件,稅捐機關依法須先報經財政部核准才能調整稅額,未經核准逕行補稅屬於程序違法,可能被法院撤銷處分。
被國稅局認定租稅規避,一定要繳滯納金和利息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發生的規避行為,只有已裁罰或應裁罰而尚未裁罰的案件才能溯及加徵滯納金與利息,未經裁罰的案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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